中新網6月13日電 據中國財政部網站消息,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和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會同有關省(市)組織建造一批過渡安置房,滿足地震災區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和安置受災群眾的需要,所需建設資金由中央財政統籌安排并對有關省(市)實行定額包干辦法。為加強中央財政統籌安排過渡安置房建設資金的管理,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了《地震災區過渡安置房建設資金管理辦法》。
以下為全文: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地震災區
過渡安置房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8]360 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建設廳(委、局):
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和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會同有關省(市)組織建造一批過渡安置房,滿足地震災區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和安置受災群眾的需要,所需建設資金由中央財政統籌安排并對有關省(市)實行定額包干辦法。為加強中央財政統籌安排過渡安置房建設資金的管理,我們制定了《地震災區過渡安置房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反映。
附件:地震災區過渡安置房建設資金管理辦法
二○○八年六月二日
附件:
地震災區過渡安置房建設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地震災區過渡安置房建設資金的管理,根據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第十一次會議紀要、《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審計署關于加強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管的通知》(中紀發[2008]12號)和財政部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震災區過渡安置房建設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統籌安排的,專項用于地震災區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和安置受災群眾需要的活動板房購建及相關配套設施建設支出。
第三條 地震災區過渡安置房建設資金主要用于以下四個方面:
(一)受災群眾過渡居住的活動板房;
(二)配套建筑,包括學校、醫療診所、便民商店、公共衛生間、集中供水點、垃圾收集站;
(三)配套的生活燃氣設施;
(四)場地平整及水、電、路、消防等配套基礎設施。
第四條 中央財政對有關省(市)實行地震災區過渡安置房建設資金定額包干辦法。資金分配標準為:
(一)過渡居住的活動板房,按活動板房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50元;
(二)配套建筑,按配套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00元;
(三)配套的生活燃氣設施,按套安排,每套300元;
(四)場地平整及水、電、路、消防等配套基礎設施,實行定額安排。
第五條 地震災區過渡安置房建設資金的下達和撥付:
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建設計劃和工作進度,按照上述資金分配標準向財政部提出資金分配方案,財政部審核后及時向有關省(市)財政廳(局)下達并撥付資金。
各有關省(市)財政廳(局)在收到財政部下撥資金后要及時商省級建設等部門撥付資金,具體資金撥付辦法由各地根據本省(市)人民政府或地震災區過渡安置房建設指揮部的要求制定。
有關省(市)財政廳(局)要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要求,協助辦理或協助銜接好中央財政從正常預算以外籌集資金的撥付工作。
第六條 各有關省(市)財政廳(局)要建立地震災區過渡安置房建設資金使用周報制度,每周五下午3點前將本省(市)中央財政統籌安排資金的撥付情況及本省(市)在中央財政定額包干資金外安排的資金及撥付情況報告財政部經濟建設司。
第七條 地方各級財政、建設部門要加強對過渡安置房建設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各種問題,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八條 地震災區過渡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要責成有關部門按照國有資產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資產登記手續,并加強日常管理。
第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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