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去年的9081元調至10047元;新標準從今年7月1日起執行
隨著廣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提高,今年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免稅線”也從去年的9081元調高至10047元。昨天,廣州市地稅局表示,10047元“免稅線”新標準從今年7月1日起執行。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住房公積金由單位繳存和個人繳存兩部分構成。單位繳存部分為:繳存基數乘以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部分為:繳存基數乘以個人繳存比例。
根據廣州市地稅局現行文件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繳存基數不得超過廣州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的限額標準。”
以廣州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07年度廣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349元來計算,3倍為10047元,“免稅線”與2007年的工資基數最高上限9081元相比,提高了966元。也就是說,今年單位和個人在廣州市規定比例范圍內和公積金繳存基數在10047元以下,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免征個稅。但超過部分則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舉例分析
例如:單位為宋先生繳存住房公積金基數為12135元,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均為20%。2008年7月,宋先生工資收入為13250元(未含單位為宋先生繳付的住房公積金2427元),宋先生這個月應納稅情況為:由于宋先生月繳存住房公積金基數為12135元,該基數超過住房公積金“免稅線”(10047元);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均為20%,超過12%的幅度。
即:根據上述規定,單位每月為宋先生繳付的住房公積金2427元(12135×20%=2427元)中,只允許稅前扣除部分為1205.64元(10047×12%=1205.64元)。對超標準和超比例為宋先生繳付的部分1221.36元(2427-1205.64=1221.36元),不予在稅前扣除。宋先生本人每月繳付的住房公積金2427元(12135×20%=2427元),只允許在稅前扣除1205.64元(10047×12%=1205.64元),超標準和超比例繳付的部分1221.36元(2427-1205.64=1221.36元),不予在稅前扣除。
宋先生7月份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13250+2427)-(1205.64+1205.64)-2000= 11265.72(元)
應納稅額=11265.72×20%-375= 1878.14(元)(嚴麗梅、地稅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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