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農戶災后重建永久性住房,最高可獲26000元補助!昨日,都江堰下發《關于加快災后農村住房重建的實施意見》,表示將用3年時間完成災后農村住房重建,農戶可選擇原址重建、統規自建、統規統建、自愿搬遷異地安置、社會資金開發重建等多種方式重建住房,每種方式的補助扶持都不同。
補助對象:依照《實施意見》,參與農村住房重建的對象為因地震致使房屋滅失、垮塌或房屋雖未垮塌但經有關部門評估為嚴重損壞不能再居住(以下簡稱災毀房屋),且在當地有正住戶口的農村村民。如果農戶對房屋評估結論有異議,可自行聘請具有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
補助方式:由民政部門委托金融機構以“一折通”服務系統逐戶發放補助。
補助政策:補助按完整家庭戶發放,一個完整家庭涉及多個戶籍的只能享受一次補助。家庭人口按2008年5月11日戶口和檔案記載為準。家庭成員中有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服現役的義務兵(含按國家政策不予安置的士官)) 和兩勞人員的均計入該戶家庭人口數。
補助標準:對恢復重建永久性住房的一般農戶,1-3人家庭的補助16000元,4-5人家庭的補助19000元,6人及以上家庭的補助22000元;對恢復重建永久性住房的困難農戶,1-3人家庭的補助20000元,4-5人家庭的補助23000元,6人及以上家庭的補助26000元。困難農戶為2008年5月11日前民政部門已確認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即農村低保戶。
關鍵詞:
原址重建
引進社會資金在原址重建中聯建的,其建筑面積控制在已批準的宅基地面積的2-3倍。1987年土地管理法頒布以前已建成房屋的宅基地,重建面積將按照人均30平方米重新劃定(3人以下含3人戶按3人計算,4人戶按4人計算,5人以上含5人戶按5人計算),原宅基地面積大于人均30平方米的,按原有面積核定,但每戶增加面積最多不得超過30平方米。
統規自建
集中自建點,原則上以村為單位設置一個中心村或一個聚居點,山區鄉鎮因地制宜設立中心村或聚居點。每戶宅基地面積按30平方米/人劃定(3人以下含3人戶按3人計算,4人戶按4人計算,5人以上含5人戶按5人計算)。
統規統建
在規劃確定的集中居住點,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35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積8平方米的經營性用房和小區規劃配套內容及標準進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質量標準、統一建設。
自愿搬遷異地安置
對自愿放棄宅基地的災毀住房農戶,按人均3萬元標準予以一次性貨幣補償;對自愿放棄宅基地并在成都市范圍內置業安居的,可享受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并享受入戶和社保、醫療、就業、子女入學等待遇。
社會資金開發重建
利用社會資金參與統規自建、統規統建的需經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在城鎮規劃區以外災毀農村房屋原地自建中,與災毀農房戶合作建房的,可按相關規定分割農村房屋產權或辦理房屋共有產權,免收所有辦證費用。(記者 王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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