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局長張健華昨日在中國政府網接受訪談時表示,土地經營權可流轉之后,其用于農戶和農業企業抵押的可行性還需進一步研究。
《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睆埥ㄈA表示,由于土地經營權可流轉后不能改變其所有權性質和用途,如果將其作為抵押品,若發生風險,很難進行有效處置。
張健華表示,現實中,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鄉鎮、村企業廠房占有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已可合法抵押。但是耕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抵押問題仍存在一定法律障礙,我國《擔保法》明確規定,耕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此外,張健華還表示,應對金融危機中國政府采取了強有力措施,中央財政投入的1.18萬億中很大一部分將投入到民生工程以及農村地區,解決農村基礎設施、農村教育、醫療等問題,這對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具有積極意義。
他說,政府對農村地區的投入包括農村基礎設施,比如公路、水利,還包括農民醫療保險、農業保險等。投資后農村地區的公共基礎設施逐步完善,農村地區分攤風險的機制逐步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的信貸風險將會逐步降低。信貸風險降低后,金融機構就會有信心在農村地區加大投入。
他表示,“三農”屬于風險較高的產業,金融機構要在農村地區發展需要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政府增加投入能夠逐步改善金融生態環境,對農村地區金融發展有利。在一定程度上,政府加大對農村地區的資金投入會帶動社會資金向農村地區轉移,促進農村地區經濟和金融發展的良性循環。(任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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