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4日從財政部了解到,財政部日前發布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對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該通知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通知稱,上述所稱整體改建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并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
通知指出,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占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此外,國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資產投資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對新公司承受該國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上述所稱國有控股公司,是指國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國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國有控股公司。
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通知還明確了企業合并、分立、出售以及注銷、破產等情況下契稅征收相關規定。
據了解,契稅是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種稅收。(記者 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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