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產行業管理將有規可依。昨日,市國土局發布《房地產行業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對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經紀、房地產估價等三大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對開發商而言,以往各種泛濫的評比排序將被禁止,房地產開發也將得到有序管理。市國土局稱,歡迎各單位、個人對意見稿提出意見,于本月19日前書面反饋至該局。
房企須設立項目手冊制度
在房地產開發上,“房地產開發建設實行項目手冊制度”這一條尤其引人注目。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辦理房地產信息系統數字認證后20日內,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通過房地產信息系統建立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和經營過程中的主要事項,應當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予以記載并及時更新。主管部門依據項目手冊對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監督管理,并定期對項目手冊進行核驗。
“違反本規定,不建立項目手冊,或者不如實填寫項目手冊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意見稿明確規定。
物業維修資金須一次到賬
在市民關注的商品房銷售方面,意見稿提出,商品房項目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而銷售或者以內部認購、內部認籌等方式變相銷售商品房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銷售行為;拒不停止的,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暫停、降低或者吊銷其房地產開發資質,或者提請省或者國務院建設管理部門暫停、降低或者吊銷其房地產開發資質。
在物業管理基金上,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項目初始登記前,應當按照規定,一次性向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專用賬戶劃撥商品房項目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歸全體業主所有,資金的使用由業主大會決定。違反本規定,不繳納商品房項目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不補繳的,可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中介除定金外不能再收費
對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意見稿針對交易款項特別作出規定,除不超過交易價款5%的定金外,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代收或者監管交易當事人支付的任何交易款項。
對于房地產經紀人員的監管,意見稿規定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機構中執業;(二)以個人名義承攬房地產經紀業務或者收取服務報酬;(三)以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四)索取、收受經紀合同約定以外的報酬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記者 盧先兵 通訊員 虞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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