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職工必須限定在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職工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產權將按照經濟適用房管理。日前,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等聯合發布了《關于職工參加集資合作建房超標面積部分繳納地價款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關于職工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產權、售價等問題。
《通知》明確,北京市將嚴格集資合作建房遺留項目管理,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職工必須限定在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住房未達標職工參加集資合作建房時,須按評估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退出已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現住房。
職工參加集資合作建房必須符合規定的面積標準。對于集資合作建房的售價,《通知》中稱,規定面積標準內的部分,按照建造成本價繳納集資款;超標面積的部分,按市場評估價繳納集資款。職工參加集資合作建房超過規定面積的,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須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前,到房地產管理部門按集資建房建造成本價的10%繳納地價款。職工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產權按照經濟適用房管理,超標部分面積在產權證附件注記。
職工參加集資合作建房再上市出售時,按集資合作建房建造成本價繳納集資款的面積部分,按經濟適用房產權管理住房有關上市出售政策執行。按本市相關政策,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上市交易的,應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新房出售補交金額根據原購經適房時的價格和出售時同地段房屋狀況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價差的70%確定;老房出售時產權人應按出售價格的1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對于超標面積部分,按商品住房上市出售政策執行。另外,集資合作建房單位收取的集資建房款,必須在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專戶存儲,專項使用。
據了解,集資合作建房在本市早已有之,多以一些機關,有廠房、庫房的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單位為主。“前些年,這些單位有一些自有土地,經審核批準后,為解決單位職工住房問題就建起來了。2006年196號文發布后,北京已經停止了集資合作建房模式,目前還有部分遺留項目,這次出臺這個《通知》,主要是為了規范這些遺留項目,今后不會再批新項目了。”市建委有關部門負責人向記者這樣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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