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時報》報道,根據廣東省政府發布的《關于鼓勵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意見》,廣東允許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注冊,這也意味著“住改商”在廣東正式“轉正”。
“住改商”由最初的遍地開花到默許到禁止再到開禁、禁止,經歷了幾個反復,至今不少人仍記憶猶新。伴隨這個過程的,是人們(包括管理者自身)對各方利益得失與利弊權衡的日益全面和理性。無疑,“住改商”今天的正式“轉正”,其大背景是經濟危機時局下繁榮經濟、促進創業與就業的需要。但作為一個影響深遠的政策,很多人可能心中會存有一個疑問,現在開禁了,將來會不會重新禁止?
我們可從三個角度來觀察住改商問題。
一是物權法的角度。《物權法》第77條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這個條文到底是禁止還是允許住改商呢?主張禁的認為是禁止,主張不禁的認為是允許。實際上,該條文的內涵是,為住改商設定條件,一方面,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與管理規約的規定,另一方面要爭得相關業主的同意。比如,開個酒吧,深更半夜還噪音擾民,就必須征得周圍居民、租戶的同意。總體來看,《物權法》沒有明令禁止住改商,而是更多地把它作為一個民事關系交給了當事人來平等協商處理。
二是行政法的角度。原則上,一切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行政行為一旦做出,不得隨意撤銷(除非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被修改或廢止)。其內在的意思是要求有關部門必須誠實守信,行政許可不得朝令夕改。而行政行為更改撤銷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失,當事人有權提出國家賠償,這就是現代行政法中著名的信賴保護原則(在我國行政許可法已得到確立)。就住改商而言,無論當初的默許,后來的允許和反復禁止與開禁都難免在一定程度上讓誠信大打折扣,并當然地讓業主權利和利益受損。
三是商業繁榮和利害當事人的角度。商業的繁榮,商圈的形成需要經過長時間的用心經營、打造。譬如,著名的廣州天河南商圈,江南西江南新村商圈,不少商鋪是住改商而成。此類商圈的形成,可以說是廣大業主辛勤勞作的成果。中國如此,國外也不少,即使在巴黎這樣的國際都市,也隨處可見“住改商”而成的各種商鋪與小飯館。“一刀切”式地禁止住改商,不但會讓業主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對商業發展、就業和社會穩定、促進創業等方面都有一定影響。畢竟,毀一個商圈容易,旺一個商圈就難上加難了。
與其朝令夕改,不如謹慎行政。綜上來看,還是《物權法》把改與不改的問題交給當事人來處理的方式顯得更為高明,既體現了對當事人權利的尊重,也有利于經濟發展和促進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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