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土地管理法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引起廣泛爭議。關于住宅70年大限到期后怎么辦,這個征求意見稿將原來“無償自動續期”的表述改成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
“無償”這兩個字的消失,自然會牽動公眾敏感的神經。不過相關部門的最新回應是這樣的:“不能說 ‘根據規定自動續期’,就代表滿70年的住宅可能 ‘有償’續期”。還說:“征求意見稿只是面向內部征求意見,甚至還不是向社會的公開征求意見稿,更連上報稿都不算,所以爭論的意義不大。”
這位官員的中文顯然學得不太好,刪掉“無償”二字,“有償”自然具有了可能性,所以他的前半句話可以忽略不計。至于最后他說的“爭論意義不大”,筆者倒很是贊成。
不過贊成的原因不是因為這個征求意見稿 “只是面向內部”,因為和公民利益切身相關的法律修訂,大家介入的時間越早越好,否則以我的小人之心猜度,害怕它一旦變成“見報稿”,征求意見就成了走過場。
我說70年大限之爭意義不大,道理也很簡單——如果我們現在去爭議一個人200歲以后能享受怎樣的待遇,有現實意義嗎?
《北京日報》曾發表文章說,北京乃至全國的一些建筑,遠遠沒有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就因為各種“原因”被拆除,新建筑的平均使用壽命尚不足30年。
這也就是說,即便你花一輩子積蓄,買了70年產權的房子(而且你運氣好,這個房子不是三五年就裂的豆腐渣),也基本上不用考慮70年以后的事情,因為只需等個30年左右,你就要面對拆遷的問題。
君不見,上世紀80年代蓋的居民樓,現在不少都成了破破爛爛的危房嗎?
但是根據現行的拆遷補償條例,拆遷補償費一般只包括舊房補償、安置購房資金和過渡費、搬家費等,至于土地使用權,往往是無償收繳的——很多地方一聽說要拆遷,有院兒的居民就瘋狂蓋房,原因就在于院子的使用權很難得到補償,只有都蓋成房子,才能按照面積得到更多的拆遷費。
也就是說,與其爭議70年以后的續期是有償還是無償,不如爭一下如果30來年房子就被拆掉,剩下40年的土地使用權該怎么補償——這才是大多數購房者必將面對的問題。(本報評論員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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