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為了保障民生,我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要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而對于由此產生的巨大資金缺口,政府部門從上到下都打起了公積金的主意。住建部提出用高達6000億元的閑置公積金投放保障性住房的建設。此言一出,爭論遂起。公積金所有人稱,“為何拿我的錢建保障房,我又不是受益人!毕嚓P人士回應說,“沒用公積金本金,用的是公積金收益,那屬于政府收益,不屬個人。”這種言論真的站得住腳嗎?專家明確指出“此言差矣!”
從法理上講,住房公積金是強制性的職工個人住房儲蓄資金,那么,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是私人儲蓄財產的孳息。換言之,住房公積金的個人賬戶上的積累歸職工個人所有,增值收益則是公積金所有人的共同財產。在不經公積金所有者商榷和認可的情況下,隨心所欲的動用公積金增值收益于廉租房,可能就有公權侵犯私權之嫌,這不僅違背了《物權法》的精神,也無異于重復向國民征稅。如今應對金融危機,各地經濟適用房建設需要投資6000億元,政府企業資金不足,又盯上了住房公積金閑置資金,但按現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其用途僅限于:個人購房、建房和修房,不能用于開發信貸。
當然,這并不是一味的反對將住房公積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而是期待一種有效的制度安排,來監督和保障百姓個人儲蓄資金“取之有道,用之有方”,運行安全和高效。否則這種強制性儲蓄只能強化中國的高儲蓄率,而無法轉化為居民的可支付收入和消費的增長。
目前我國保障性住房建設之所以資金來源不足至少有下列原因:
一是政府財政支持有限,且沒有形成常態。我國于1998年依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開始建立廉租房制度。依據國發[2007]24號文,廉租房是政府公共品服務的重要職責,政府是責任主體,也應是出資主體。但在實際操作中,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資金投入卻微乎其微。許多城市將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蓋樓堂館所、搞“面子工程”,卻無錢為廉租房埋單,致使各城市廉租房補貼和建設的資金來源主要依賴于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二是融資渠道和工具單一。目前我國保障性住房,無論是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開發建設主要依賴住房公積金、財政和銀行信貸。美國金融危機是創新過度,但中國問題是金融創新滯后、金融產品匱乏,如地方債券和信托基金在我國仍處在起步和探索階段,致使儲蓄轉化投資機制匱乏。
三是住房保障政策目標和保障對象界定不清,就很難動員出更多的社會資金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將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保障的對象只限于低收入群體,忽略了眾多買不起房的中等收入群體和夾心層的住房保障,致使經濟適用房失去了經濟可持續的基礎;讓根本無支付能力的低收入者也去貸款買房,這不僅與“住有所居”的住房保障政策目標相違,可能還會重蹈美國次貸危機的覆轍;將保障性住房的供給方式僅限于政府直接投資,排斥了政府與企業合作的PPP模式,政府信貸稅收優惠鼓勵私營企業興建既可租也可售的可支付住房等多種選擇。
綜合上述分析,具體政策建議如下:
1)確立住房保障的政策目標、保障的對象,拓寬保障方式。從我國正處在快速城市化、工業化的發展階段,人口眾多、中低收入者居多、居民可支付能力弱的基本國情出發,構建以“住有所居”而不是“人人都有產權房”為目標的多元住房保障體系。
2)探索和開拓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融資渠道。面向低收入的廉租房,無論是開發建設還是租金補貼,都應形成以政府財政資金為主,社會資金為輔的融資機制。保障性住房支出應納入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由各級人大監督政府財政支出結構和執行力度。具體包括:一是可以借鑒香港經驗,各城市政府通過整合其管轄下的各類可經營不動產(停車位、商業物業和租賃性住房),以其穩定收入現金流為基礎成立房地產信托基金;二是對土地出讓收益的使用做出規范,確保10%的收益款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三是進行地方債試點。允許地方政府適度舉債,其優勢在于:一是在企業和個人信貸需求下降時,向經濟注入流動性,有利于啟動內需,防止通縮;二是避免了指令性銀行信貸、盲目放貸引發日后大量的不良貸款,危及銀行體系效率和安全;三是地方債務融資公開、透明、硬約束與審計紀檢有機結合,可以迫使地方政府在改善公共服務的同時提高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
4)關于住房公積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按照國發2008[131]號文件可以試點,但不可盲目擴面,因為這是與現有的法律規定相違的。即便是試點也要有一套穩妥的制度安排,包括成立試點項目審查專家委員會,對市場需求的深入調查,科學審慎的可行性分析,地方政府的信用擔保,借款人的資質償還能力審查,設立專項資金托管賬戶,公積金借貸規模、期限、利率和工程進度、質量等都應公開、透明,接受審計、紀檢、人大和公積金所者人的監督,以確保住房公積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從根本上解決住房公積金政策目標不明、責權界定不清,資金管理混亂的問題,應借金融危機之機強化機制改革,加快住房公積金向政策性住房金融的轉變。將公積金管理“中心”改組為政策性住房合作銀行,由地方政府和繳存人入股,獲取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牌照,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監督管理機制、績效考核機制,并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從事與住房保障相關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業務,擴大其資金來源和使用的范圍,使之真正成為政府實施住房保障的政策工具。(汪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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