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會同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發出通知,要求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城鎮廉租住房建設。具體是,按照當年實際收取的土地出讓總價款扣除實際支付的征地補償費、拆遷補助費、土地開發費、計提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以及土地出讓業務費后余額的5%左右核定。(7月15日《北京青年報》)
對低收入家庭來說,不可能通過商品房市場解決住房問題。即使房價下跌50%,仍有一部分需要住房的低收入居民無力購買住房。從國外經驗看,政府的主要職責是向弱勢群體提供住房保障,在封閉的廉租住房政策中兼顧結果公平。而結果公平不可能在市場機制(也就是一次分配)中實現,保證低收入家庭居住權利的公平,只能在二次分配中實現。目前,住房保障的某些缺失,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們對效率和公平關系的認識還存在誤區。
住房保障必須是封閉的、不片面追求經濟效益的系統。住房保障是因為作為生活必需品的住房資源存在短缺,短缺時保障生活必需品必須通過政府的管制,包括住房的價格、產品結構、產品規模、生產環節、分配環節等。對經濟效益的片面追求,一些地方熱衷“市場化”而忽視了住房保障。正確的做法是對住房保障采用封閉的管制。經濟適用房缺陷的根源,就在于不是封閉的系統,經濟適用房最后還是可以進入商品房市場,經濟效益和結果公平一樣都很難實現。
發達國家的住房保障已從實物(公共住房)形式過渡到租金補貼形式。但是,實物形式的住房保障是各國住房發展歷史中不可缺少的環節(發達國家如美國)。只要中產階層沒有成為社會大多數之前,實物形式的住房保障就是必要的。有專家主張采用租金補貼代替經濟適用房,從我國的國情來說,為時尚早。居民收入結構從目前的金字塔(收入越低,人口越多)發展到紡錘形之前,只有封閉的、不講經濟效益的廉租房是必須的。
然而,只有資金保障,才能落實住房保障政策。缺少經濟效益,資金就成為一個最大的問題。早在1998年,國務院就出臺23號文件,提出對不同收入家庭實行不同住房供應政策,即最低收入家庭租賃廉租房;中低收入家庭買經濟適用房;高收入家庭購買、租賃商品房。次年《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出臺,規定了廉租住房的管理部門和實施方案。但是,沒有資金保障,廉租房建設步履維艱,新華社4月2日曾報道,全國有70個地級以上城市尚未實施廉租住房制度。
沒有經濟效益的住房保障資金對財政來說,就成了沉重的負擔,各級政府自發為住房保障提供的資金往往難以持續。最早提出廉租房的上海等城市,不僅取消了經濟適用房、中低價位房,還把廉租房制度簡化為租金補貼。此次強制性的資金安排,為住房保障的實施提供了必要條件。但是,住房保障資金僅僅靠財政是遠遠不夠的,所以,通知還要求各級政府鼓勵社會各界通過自愿捐贈等方式,多渠道籌集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并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從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來看,住房保障還可以通過發行債券、基金等形式籌集資金。
資金來源的強制規定,為以廉租房為標志的住房保障開了個好頭。我國的居民收入透明度不高,政府對居民收入結構并不完全掌握,城市化過程中還有多少新市民要進城并無預見,因此,該花多少錢,該建多少房,該建多大房,該在何處建,該分給什么人,政府都要做到心中有數。從這一點上說,完善廉租房建設還任重道遠。
(來源:新京報 作者:陳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