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金是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土地純收益。現實中,征地補償不到位、地方政府違法違規用地、房價上漲等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熱點問題,都與土地出讓收益問題相關聯。
所以,當《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規范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問題時,引起了社會各方面的廣泛關注。
收支失范問題多
近年來,在量大面廣的土地違法案件中,地方政府往往直接充當違法主體。導致地方政府產生強烈違法沖動的原因之一,就是做土地出讓金的“文章”。
為了獲取土地出讓金,一些地方政府不顧經濟發展水平和市場情況,盲目擴大城市規模、加大舊城改造力度,大量出讓國有土地。為了出“政績”,一些地方政府把土地出讓金主要用于城市建設,致使沒有資金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撥付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甚至拖欠、挪用農民的征地補償費。更有甚者,一些地方政府擅自挪用土地出讓金,或者透支未來土地收益,以未來土地出讓收入作擔保向金融機構大量借貸資金搞城市建設。
另一方面,根據有關調查所作的計算,被征土地收益分配格局中,農民僅占5%至10%,其余歸政府、企業、村級組織所有。在現實中,一些地方政府拖欠被征地農民的補償款,或補償款被層層截留。
規范三大內容
《通知》明確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總價款全額納入地方預算,繳入地方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這實際上解決了土地出讓收支透明和人大監督的問題。
“這具有里程碑意義,標志著土地出讓金的收支管理從無序逐步走向了有序。”國土資源部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土地規劃所所長張曉玲說。專家認為,要完全遏制地方政府的賣地沖動,特別需要財稅體制改革與干部考核體制改革的配合。
《通知》規定,“土地出讓總價款必須首先按規定足額安排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不足”,“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這些規定實際上明確了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由財政預算列支,切實保證被征地農民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及時足額支付。
《通知》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總價款扣除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外的其余資金,要逐步提高用于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設和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
對城市房價有無影響
此輪改革的一項重點是提高“兩稅一費”的征收標準。“兩稅”是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一費”是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土地保有環節的稅收,其余兩者發生在土地取得環節。
提高稅費征收標準,除了原有標準水平過低的原因之外,還包含遏制地方用地沖動、促進集約節約利用土地、優化地方財政收入結構等多重改革意圖。但是,一系列問題隨之而來,稅負增加加上地方政府供地量減少,地價會不會上漲,本來就居高不下的房價會不會“更上一層樓”?
張曉玲認為,提高稅費征收標準,對地價、房價多少會產生一定影響。但目前,一些城市房價虛高,背后的原因很復雜,地價成本增加并非主因,因此地價上漲對房價的影響有限。
(文章來源:半月談 作者:秦交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