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明確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段時間,疑似于福利分房的單位自建房成為了輿論熱點。幾天前,媒體報道的廣州首個單位自建房——廣鋼集團金鶴苑小區,以均價2050元/平方米售給內部員工,此舉成為全城關注的熱點話題。
職工低價買單位自建房將被征個稅,無疑是在平衡單位自建房引發的社會不公。很顯然,占有土地資源和處于壟斷地位的企事業單位是單位自建房的主要力量,具備福利分房的條件,如果沒有公正的制度管理,這難免成為一種國有資產被少部分人私有的過程。所以,單位自建房征個稅出臺很及時,但是僅此還不夠。
單位自建房目的在于解決部分困難國企中困難職工的住房問題,拓展經濟適用房建設渠道。但在實踐中,單位自建房失控變成了特權單位的福利分房和集資建房,最終導致被三部委叫停。但是,叫停黨政機關集資建房,卻給企事業單位自建房留了一個活口。因此,才有廣鋼模式。
對于企事業單位自建房,比較一致的觀點是,國有企業的自有土地屬于國有資產,只讓國有企業職工受益,有違公平。廣鋼模式呈現出來的事實確實與公平有距離:一是價格問題,金鶴苑每平方米均價2050元,而當時廣州市物價局批準的經濟適用房下限標準是2300元/平方米,明顯低于規定。同為低收入人群,顯然廣鋼職工與社會人群沒有享受同等權利;二是廣鋼現在已經沒有土地,相當一部分職工再沒有機會得到低價房。即使購買人群按企業工齡及住房困難情況排名,難保此后出現住房更困難的職工,所以在企業內部也談不上公平;三是單位自建房與市場上的房屋價格落差巨大。
因此,我認為,對于企事業單位自建房,有必要建立一套規范統一的操作體系,比如納入經濟適用房統管。
首先,單位自建房既然以經濟適用房的名義出現,因存在各種稅費減免等問題,有必要納入經濟適用房統一的管理體系。不管是房子銷售價格、購買人群,還是政府回購、再上市交易,都要統一規范管理。只有這樣,才能緩解單位自建房的公平矛盾。困難企業的自建房可以只供給困難職工,但購買條件須和社會上的保持一致。
第二,對有條件自建房的困難企業必須清晰界定,杜絕有特權、帶有壟斷性質的、效益好的企事業單位乘機渾水摸魚,為自己職工謀福利。
第三,單位自建房最關鍵的是土地,對企事業單位的自有土地,即使是歷史土地,都要統計清楚,限制使用,避免過度開發造成企事業單位職工群體受益而國有資產流失。
最后,單位自建房也要接受社會監督,不能只是企業內部的事。要讓單位自建房充分暴露在陽光下,避免出現單位領導擁有多套房、非住房困難戶或者社會人群居住或出租單位自建房的現象。
單位自建房曾經一度失控,避免重蹈覆轍是當下監管者首先需要思考的。同時,對于如何落實單位自建房個稅征收,還需要出臺細則,如單位自建房建造成本價格如何確定、由誰確定等問題,否則會困擾政策的有效實施。(馮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