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始于世博會”,工業革命以來人類諸多領域的創新成果都是在世博會上首次展示,或借助世博會在全球范圍內推廣和傳播。《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和《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這兩個著名的國際公約,就是在舉辦世博會的推動下制訂的。
正如國際展覽局秘書長洛塞泰斯先生所說,“世博會與知識產權保護建立了直接而緊密的聯系。”上海世博會在知識產權保護上,又有哪些創新與嘗試?
第一次大規模開發世博品牌
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在世博會歷史上第一次進行了大規模的品牌市場開發,也使“上海世博”成為一個具有商業價值的品牌形象。品牌開發,不僅有利于世博會收回投入成本,更因為一定程度市場運作的嘗試,將為辦博注入新的活力。
市場化運作,離不開知識產權保護。這里,不得不提著名的“上海世博第一案”。
2002年,上海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開發、銷售房產項目時,擅自使用與上海世博會申辦徽標近似的圖文組合標識作為其樓盤標志,擅自將上海世博會的中英文主題詞用于其宣傳材料,并取“世博會”的諧音,將樓盤命名為“士博匯·弘輝名苑”。2004年5月,上海世博局就該公司的侵權行為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歷經兩審,于2005年7月1日全面勝訴。
這宗侵權案件,發生在上海世博會剛開始籌備的階段。也就是從那時起,組織方意識到了保護世博會知識產權的重要意義。
于是,2004年《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出臺。作為迄今為止我國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為推進上海世博會籌辦所制定的專門立法,這部條例成為組織方依法維權的“尚方寶劍”。實施5年來,上海世博局依據該條例,先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備案了61項世博會標志,其中文字標志52項,圖形標志9項。大家熟悉的世博會會徽、吉祥物海寶等圖形標志,“城市,讓生活更美好”,“一軸四館”,“志在,愿在,我在”等文字標志,均在被保護的范圍。一些飯店在戶外燈箱廣告上擅自使用世博主題詞,一些假世博網站利用世博標志為其產品做廣告宣傳等侵權行為,都受到了查處。
那么,街頭草坪上的公益海寶雕塑,算不算侵權?世博局法律事務部助理部長邱一川說:“世博會需要在宣傳推廣中傳播理念!妒罉藯l例》的制定并不意味著完全禁止使用世博會標志,對于基于公益目的使用,上海世博局不僅支持,而且鼓勵。公眾也可通過申請使用世博會標志。”截至今年11月,上海世博局設立的世博會標志管理辦公室已經受理了社會公眾使用世博會標志的申請與備案279件,其中249件申請中有80%獲得許可。
第一次頒發表演證明
世博會是人類新思想、新發明、新創意的聚會。當參觀者對繽紛絢麗的展示內容嘆為觀止時,參展者卻在為自己的展品擔心:建筑外觀會不會被抄襲?展品專利設計有沒有規范保障?
據介紹,展館的標識、吉祥物、需要引進的植物新品種,甚至是展館內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等,都是需要保護的內容。上海世博局副局長黃健之告訴記者,“參展方的權益之所以那么重要,是因為很多創新成果都是在世博會上首次展示。”
上海世博會除了為參展方的展品提供參展證明,還將為參展方的各類表演頒發演出證明。世博會期間,將上演2萬多場異彩紛呈的演出,演出作品的詞曲作者、表演者權利、錄音錄像作品的權利都在主辦方考慮范圍之內。這一創新的表演證明,既是一種榮譽證明,也具有證據效力,可以證明其表演的時間和內容,為表演者提供一步到位的保護。
在世博會的歷史上,知識產權保護從來未曾遠離。《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這兩個著名的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公約,都是在舉辦世博會后為保護參展者知識產權而制訂的。如今,上海世博會也只有將參展者的知識產權保護好,形成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才能吸引各國將最璀璨的文化、最尖端的科技和最先鋒的創意設計,辦一屆“成功、精彩、難忘”的世博會。
“參展方的知識產權如果受到侵犯,會請求組織方予以協助,防止影響擴大。我們必須在極短的時間內給出解決方案,任務非常艱巨。”邱一川說。因為,保護參展方的知識產權,既涉及被邀請的200多個國家和國際組織的利益,也是中國在申辦世博會時的莊嚴承諾。
據他介紹,依據2007年世博會組委會通過的《2010年上海世博會知識產權保護綱要》,法國、日本、德國漢堡案例等參展者標識都已進行了備案,主辦方向參展者提供了《知識產權保護指南》和相關代理機構名單,相關政府部門將為各參展方辦理知識產權的注冊、申請和備案等手續提供便利的全方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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