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發揮財政性資金對金融資源的杠桿拉動作用。在有條件的試點地區,鼓勵地方政府通過增加財政貼息資金、增加擔保公司和再擔保公司資本金注資或設立風險補償基金等多種方式,建立涉農貸款風險補償制度。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及獎勵機制,鼓勵縣域內各金融機構法人和各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將新增存款主要留在當地使用。
四、把握創新工作原則,確保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取得實效
(十六)務求實效。農村金融創新不能為創新而創新,不能不顧政策規定和風險而盲目創新,要堅持從實際出發,要堅持財務可持續,讓管用、有效的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更多一些,為農村和農民多干實事、好事。
(十七)因地制宜。要立足當地的省情、縣情、鄉情和村情,根據當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變化趨勢和當地“三農”金融需求,積極探索、創新可操作性強的金融產品與服務方式,讓農業、農村和農民能夠得到更高效、更便捷、更實惠的金融服務,加快推進農業發展方式轉變。
(十八)協同配合。農村金融創新要注重財稅政策、監管政策、貨幣政策和農村保險業發展的協調配套,通過多項政策的組合形成合力,進一步調動和激發金融機構參與農村金融市場的內在積極性和創造性,引導更多的金融資源投向“三農”。
(十九)風險可控。堅持市場化和政策扶持相結合的原則,以市場化為導向,以政策扶持為支撐,健全和完善正向激勵機制,在審慎穩健開展金融創新的同時,合理分散金融風險,科學防范法律風險,堅決嚴控道德風險,有效防控操作風險。
五、加快探索和構建推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長效機制
(二十)大力發展和培育富有競爭性的多層次農村金融市場。加快做實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充分發揮政策性銀行在支持“三農”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繼續推進農村信用社深化改革。鼓勵和引導商業銀行和社會資金投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鼓勵國家控股的大型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采取有效措施開辦農村金融業務,積極參與農村金融市場競爭,引導更多信貸資金投向農村。鼓勵研發設計水平高、抗風險能力強的金融機構設立農村金融產品創新的專門機構。
(二十一)積極建立和完善推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工作協調機制。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派出機構要參照《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意見》(銀發〔2008〕295號)要求,加強合作,密切配合,牽頭建立推動創新的跨部門工作協調機制,加強與發展改革、財政、稅務、農業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努力協調落實相關配套政策,加強政策指導和創新管理,保證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工作的有序、有力、有效開展。
(二十二)加強創新工作的信息溝通和監測評估。要在摸清底數、做實基礎的同時,進一步加強溝通交流,相互學習借鑒,及時總結交流創新的好經驗、好做法。加強創新工作的動態信息反映,定期編發創新工作簡報。加強創新工作的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做好農村金融專題研究和深層次分析。
(二十三)培養和鍛煉創新型農村金融人才。要加強涉農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才隊伍建設,加強業務培訓和金融法制教育,調動基層創新積極性。注重培育具有涉農金融業務開拓創新能力、熟悉農村金融市場的高素質人才隊伍。
(二十四)更加注重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要加大政策宣傳解釋力度,通過多種新聞媒體,面向社會廣泛報道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工作動態、成效經驗和先進典型,為推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讓農村金融創新得到更多的關注和更好的發展。
中國人民銀行 銀 監 會
證 監 會 保 監 會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參與互動(0) | 【編輯:何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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