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銷產品信口開河
某外資銀行部門經理對《投資者報》記者表示:“客戶經理工作壓力很大,想賺錢、想推銷產品,可能也不會盡職盡責地把風險說給客戶聽,如此就容易造成對合同的誤解。”
為了擴大產品銷售或是由于合作的關系,現在很多銀行都極力擴張產品銷售隊伍,招聘人員中不乏無專業資格的;更有甚者,讓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人員著職員服裝進駐銀行業務柜臺,進行所謂的理財宣傳、推銷,這讓客戶很難識別。
最近,因為銀信叫停催熱了銀保業務,部分銀保銷售人員變身銀行工作者,誘導客戶購買產品。近期這樣的消費投訴開始增多。
上述那位因為理財合同糾紛狀告銀行的廈門投資者,堅稱自己所購買的“同贏8號”為保本型產品,理由之一正是當初購買時推銷人員告知他該款產品“保本”。
免責條款“打太極”
“在目前國內的銀行理財產品中,格式合同印記明顯,投資者如果想要購買某款理財產品,除了少數可以協商,大部分都還是要接受這個合同的。”董媛媛說。
而格式合同最容易滋生權利義務不均衡的霸王條款。在銀行理財合同的免責條款中,所呈現出的幾乎都是對制定方免責的到位敘述,對購買方的考慮則欠周全。合同一再確認,絕對性的字詞如“完全符合”等對投資者來說也是不太公平的說法,因為客戶在知曉要求的廣度和深度上受很多障礙限制,是處在被動的地位,簽了也還是不知道(但一旦起了糾紛,這就是證據了)。
對此,某城市商業銀行一位零售經理在接受《投資者報》記者采訪時也承認:“對于理財合同,從其制定的情況來看,肯定是總行、法律部門、合規部門在符合監管部門的要求下進行的,設計時銀行自我保護的傾向性不可避免。”
參與互動(0) | 【編輯:王安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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