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件不連貫
過去說起銀行都是國有,很難想象有私人銀行,人們對銀行的信任早已經形成并維系多年。投資者往往基于各種信任而忽視了自身的權利與義務,在與銀行打交道時內心深處缺少風險意識這根弦。
“客戶對銀行的合同組成部分應有明確的認識,合同的附件、產品說明書、風險提示書等都會作為合同的一部分,要注意連貫,只看合同的一部分不行,認真地閱讀每一部分并及時進行咨詢非常重要。”董媛媛提到。
她認為,銀行是保管材料強勢的一方,銀行掌握客戶的大量資料包括簽字,所以,客戶在簽合同的時候一定不能馬虎,合同不是兒戲,不要在簽完銀行的那份合同后,聽客戶經理的話,自己將未填滿的合同帶回家慢慢填,這樣搞不好在日后也會惹來麻煩。
短字少詞有陷阱
在銀行的實務操作中,有關產品說明書與《指引》里規范的寫法有些存有出入,一字之差謬之千里,例如非保本浮動收益的理財產品,將“高風險理財產品”的“高”去掉,僅一個字就給人感覺差別很大。
據記者采訪的多位法律人士講,現在的銀行理財合同早已突破傳統簡單的合同關系,涉及法律關系交叉復雜,頗具混合契約色彩。而銀行理財產品很多方面的內容缺乏司法解釋,投資者并不能拿這些東西告銀行說他違約了,盡管宣傳材料和實際的理財產品不一致,也只能回歸到所謂的合同上去分析問題。
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在理財合同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所選擇的法律適用依據仍以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律為主,參照相關金融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如果銀行違規,也僅僅屬于行政法律范疇,不能代表民事法律關系。也就是說銀行的行政小錯誤,是無法追究民事責任的。”
董媛媛告訴記者,目前銀行理財合同的糾紛非常多,但理財糾紛案件中客戶勝訴的少之又少。而這是理財產品及其發行主體的特殊性所決定的。投資者需要做的,是決策前多研究合同而不是糾紛后再去打官司。( 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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