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業快速增長的同時正受困于保險資金投資壓力的加大,萬眾期盼中,《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終于問世,這也是《保險法》修訂實施后,關于保險資金運用的一部重要基礎性規章,將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8月5日,中國保監會正式頒布《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內容包括:確立了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協作制衡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模式;細化了保險資金投資渠道,允許保險資金投資無擔保債、不動產、未上市股權等新的投資領域,整合并簡化了保險資金投資比例,擴大了保險資產配置的彈性和空間;規定保險投資性資產實施第三方托管,確定托管資產的獨立地位;嚴格限制保險資金參與衍生品交易,強化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控等。規定保險投資性資產實施第三方托管,確定托管資產的獨立地位;嚴格限制保險資金參與衍生品交易,強化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控等。
劃定投資比例
《辦法》對保險資金運用中各領域的投資比例進行了明確,其中:投資于銀行活期存款、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銀行債券和貨幣市場基金等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
投資于無擔保企業(公司)債券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
投資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
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的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4%,兩項合計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
投資于不動產的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投資于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兩項合計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
投資于基礎設施等債權投資計劃的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累計投資成本不得超過其凈資產。
明確投資禁區
對于業內外最為關注的熱門領域,《辦法》明確,保險資金投資的股票,主要包括公開發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投資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幣認購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要求不得買入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的股票。
保險資金投資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不得使用各項準備金購置自用不動產,在資金運用過程中,也不得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
除上述提到的一些禁止行為外,《辦法》還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過程中,不得存款于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得投資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的企業股權和不動產;不得從事創業風險投資;不得將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投資資產用于向他人提供擔保或者發放貸款(個人保單質押貸款除外)等。但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有關情況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禁止性規定進行適當調整。
這一標志性文件的出臺,除指引給業內企業更明確的投資渠道之外,普遍也被認為給市場帶來了利好信息。北京工商大學經濟學院保險學系主任王緒瑾教授分析認為,《辦法》的實施意味著保險業監管的進一步完善,保險資金運用的進一步規范。隨著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增多,進入股市的比重也會相應逐步提高,這將增加保險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保險行業競爭力,另一方面也會提高被保險人的保障程度,為今后更多的保險優惠創造條件。(記者 黃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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