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深發展的利益,中國平安和深發展還特別簽署了補償協議。
中國平安公告指出,根據中國平安與深發展2010年9月14日簽訂的協議約定,深發展應于本次交易實施完畢后的3年內(以下簡稱“補償期間”),在每一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根據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編制平安銀行在該年度的備考凈利潤數值,并促使其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盡快就該等實際盈利數以及該等實際盈利數與利潤預測數之間的差異情況出具專項審核意見。中國平安同意,如果根據專項審核意見,平安銀行在補償期間的任一年度的實際盈利數低于相應的利潤預測數,則中國平安應以現金方式向深發展支付前述實際盈利數與利潤預測數之間的差額部分的90.75%。
公告顯示,平安銀行認為,就正常經營情況下,平安銀行2010年度及2011年度能實現的歸屬于權益持有人的預測凈利潤將分別為17.5億元及23.0億元,2010年下半年度預測凈利潤為8.38億元。(秦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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