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后,平安保險昆山支公司不服,上訴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年3月3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之后,保險公司可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追償,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還沒完>>>保險公司向投保人追償
平安保險昆山支公司雖然輸了官司,但是感覺自己也通過終審判決討到了尚方寶劍。于是,2009年3月,平安公司履行判決,賠償受害人11萬元。同時,平安公司向昆山市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朱文武賠償平安公司經濟損失11萬元。
平安公司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酗酒的……”平安公司認為其在強制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
而朱文武認為:“11萬元是平安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的無過錯責任,與自己醉酒駕車與否無關!
斷是非>>>法院判投保人為醉駕買單
法院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不得駕駛機動車”。朱文武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事實清楚。朱文武醉酒駕駛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亦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由此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朱文武應當為違法行為自行承擔責任。平安公司實際承擔了賠償款11萬元,有權要求朱文武賠償。法院據此判決,朱文武賠償平安公司11萬元。
一審宣判后,朱文武不服,向蘇州中院提起上訴。日前,蘇州中院終審駁回朱文武的上訴,維持原判。(劉愛武 彭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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