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入21萬元到銀行,當天就被轉走了15萬,蔡某認為銀行未能盡到注意義務,將興業銀行北京中軸路支行告上法院,要求返還款項以及相關利息。目前,東城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蔡某說,2010年5月21日,他在興業銀行處辦理家庭理財卡,同時開通了定向轉賬業務,約定轉賬日限額不超過19萬元。2010年5月22日,他攜21萬元前去存款,在存入前先行辦理了修改賬號密碼、關閉定向轉賬業務,并約定“如辦理轉賬業務,需要本人持身份證辦理”。但21萬元存入銀行的當天下午,他收到銀行的兩條交易短信,通知存款被部分轉賬支出,蔡某立即趕往銀行查詢,發現其中15萬元已被轉走。他當即報警并取出剩余的6萬元。
蔡某認為,由于銀行未盡到注意義務,導致自己賬戶內的資金被非法轉走,故起訴要求銀行支付15萬元及其利息,并賠償7000元。
庭審過程中,興業銀行稱,根據當天的賬戶交易流水單顯示,該筆轉款均轉入蔡某自行設定的轉入賬戶內,從銀行業務操作角度講并不存在非法轉款的問題。其次,目前蔡某與轉入賬戶的開戶人陳某之間關系不明,蔡某無權直接向銀行要求賠償。目前案件還在審理中。(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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