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協議正在迅速地中國化。
日前公布的“十二五”規劃建議提到:“參與國際金融準則新一輪修訂,提升我國金融業穩健標準。”對于銀行業而言,巴塞爾協議Ⅲ的制定和實施,將提升銀行業風險控制水平,其對未來業績也將產生巨大影響。
一位接近監管層的知情人士透露,對于資本充足率、流動性、杠桿率等基礎監管指標,監管層希望盡早發布規則,力爭兩年內開始實施。
“可以明確的是,我國的銀行監管制度將突出中國化,將國際經驗和國內實際相結合。”上述知情人士表示,中國監管標準將綜合巴塞爾Ⅰ、Ⅱ、Ⅲ的精神,通俗而言就是,“取其所長、為我所用”。
9月,銀監會曾下發“新四大工具實施要求簡表”的討論稿給各家銀行,此份要求被普遍認為是巴塞爾協議Ⅲ的中國化產物。
討論稿要求,資本充足率方面,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要達到11%,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要達到10%,此外,還附加了0~5%(必要時)的動態調整空間。新監管工具箱中,還引入杠桿率的監管指標,要求核心資本/總資產(含表外)達到4%的水平。
“與巴塞爾協議Ⅲ相比,新四大工具的‘中國味’很濃。”某股份制商業銀行資產負債部總經理表示,巴塞爾協議Ⅲ中并未對撥備/信貸余額有要求。但由于國內銀行信貸資產占比很高,中國版的新四大工具就要求此比率需達到2.5%的水平。
銀監會內部人士表示,不能簡單地照搬照抄國際標準,中國的監管制度將充分考慮中國國情,將國際標準本土化、精細化。聶偉柱 石仁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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