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道三:個人結售匯
案例:2009年1月20日至5月22日,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華支行為28位境內個人辦理跨境收匯業務,其中20人和8人分別從境外同一付款人收款,收匯后立即結匯劃轉給某境內個人,屬于分拆結售匯,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有關規定。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對該支行做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除了前述兩種渠道,個人結售匯也是熱錢流入渠道之一。而外匯局披露的案例中,亦存在此種情況。
如農業銀行成都光華支行為28位境內個人辦理跨境收匯業務一例。其中20人和8人分別從境外同一付款人收款,收匯后立即結匯劃轉給某境內個人,屬于分拆結售匯,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對于個人結售匯方面,外匯局有規定即境內個人每年結匯、購匯不得超過5萬美元或等值的5萬美元。上述案例正是由于這條規定,境外的付款人才只能把資金轉給多個境內個人來結匯。
再如東亞銀行廣州分行為香港某居民辦理結匯1100萬港元一例。其中因結匯用于購買非居住用房,違反國家關于境外個人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內購買自住商品房的規定。
前述國內商業銀行外匯結算部門人士對記者表示,熱錢有可能通過個人結售匯進入國內,如個人可以拿結匯后的資金去炒股、炒樓等,但與資本金結匯那些相比,這部分資金可能比較小。
還人士還表示,境內個人可以拿著境外結匯后的錢去投資房地產,或者留在手上獲取人民幣升值的收益。
他說,在熱錢通過結算的方式進入國內的情況下,如果是正常的貿易方式,這部分的審查是很嚴格的,不太容易找到可以違規操作的漏洞;而非貿易方式,之前的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資本金結匯可能是熱錢流入的主要渠道之一,而個人方面總體而言,這部分是比較有限的。肖妍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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