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券日報》保險周刊記者查詢各地保監局網站,25張意外險罰單,206萬元的罰款金額,受罰公司涉及中國人壽、平安人壽、平安財險、人保財險、中華聯合、合眾人壽、陽光人壽、陽光財險、永誠財險、嘉禾人壽等12家保險公司及瀘州成長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和天勤保險經紀等2家中介代理機構。
其中,中國人壽受罰次數最多達7次,瀘州成長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被吊銷《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合眾人壽內蒙古分公司被合并罰款35萬元,單筆罰款金額最高。
之一 欺騙投保人
川保監罰〔2010〕31號顯示,瀘州成長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肖峰,于2009年9月29日至11月15日期間代理法國安盟保險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團體意外傷害綜合保險業務中,擅自修改保險單證,欺騙保險人和投保人,涉及投保人1531人。公司被處以吊銷《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另外,京保監罰[2010]33號顯示,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稱平安人壽)在委托天勤保險經紀(北京)有限公司向投保人王某銷售航意險保單過程中對投保人隱瞞了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平安人壽被處以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之二 客戶出險保費才入賬
吉保監處〔2010〕10號顯示,楊春雷在擔任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意外險和健康險部總經理期間,因少錄入保費被處以警告并罰款2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吉保監處〔2010〕1號顯示,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因承保后未將該客戶保單信息錄入公司業務系統且保費收入未入賬,客戶出險后,又于2009年4月3日將客戶保單信息補錄入業務系統;系統中無投保明細;直接沖減保費合計1,523,880.76元等問題,被責令停止長春地區接受幸福陽光A款—意外傷害保險和一路陽光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新業務6個月的行政處罰。
豫保監罰〔2010〕44號顯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信陽分公司平橋支公司于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4月31日期間,編制虛假的學平險業務保險合同變更申請書,不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被責令改正并處罰款十二萬元。
之三 投保人、被保險人不知情
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保險公司員工買保險的現象,時有發生。津保監罰 [2010]7號顯示,保險銷售人員邢峰,于2007年12月10日和2008年2月25日在投保人蘇蘭格不知情的情況下,分別為蘇蘭格本人及其丈夫投保了綜合意外險(并附加意外醫療保險)各一份;于2008年8月6日在投保人蘇蘭格不知情的情況下終止了保險合同,并代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簽字。為此,天津保監局對其處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另外,蘇保監罰〔2010〕24號顯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市分公司,于2009年12月,承保的兩份意外傷害保險匯交件,涉及“被保險人”75人,并于2010年1月對上述保單進行了退保。上述保單的承保和退保過程,相關“被保險人”實際并不知情。被處以罰款十萬元的行政處罰。
之四 手續費達80%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樊市襄城支公司,于2009年對銷售的部分 “九州同樂”意外傷害保險定額保單凈保費入賬,坐扣保費10,490元;2009年對部分“學生幼兒安康保險”定額保單凈保費入賬,坐扣保費。
黃亞男作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樊市分公司分管該項業務的總經理助理,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被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內保監罰 [2010] 14號顯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2008年,銷售航意險477.77萬元,實際入賬 158.45萬元;2009年上半年銷售航意險263.43萬元,實際入賬63.82萬元。差額部分共計518.93萬元,坐支用于支付代理機構手續費。被處以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遼保監罰〔2010〕30號顯示,嘉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在20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委托兼業代理機構以航空旅客為銷售對象,代理銷售“嘉禾交通意外傷害保險”,實現保費收入3487280元,在銷售過程中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約定代理手續費為所收保險費的80%。其中,由代理單位出具“遼寧省地方稅務統一發票"后,在"手續費及傭金”科目列支代理手續費453066元;在“營業費用”科目下虛列“業務宣傳費”、“印刷費”等共計1540900元,變現后用于向代理機構支付代理手續費。嘉禾人壽被責令停止沈陽市行政轄區內航空意外傷害保險新業務六個月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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