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應對日益復雜的經濟金融環境,提高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水平,中國保監會組織相關專家起草了《人身保險公司全面風險管理實施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并于日前公布以廣泛征求意見。
根據《意見》規定,各保險公司應建立風險責任機制,由高級管理人員負領導責任,對主要風險確定責任人,具體風險責任落實到各職能部門和業務單位。對任何超越風險規定的組織和個人,監管機構將給予追究和處罰。此外,各公司應把風險管理情況和績效考核制度相結合,增強各級管理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的風險意識和責任,確保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能夠在收益和風險之間作出更好的把握和權衡。
據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意見》中明確規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對全面風險管理工作的有效性負責。董事會下設風險管理委員會支持風險管理工作,風險管理委員會應全面了解公司面臨的各項重大風險及其管理狀況,監督風險管理體系運行的有效性。公司經營管理層應根據董事會的授權,履行全面風險管理的具體責任。此外,各公司應指定一名高管或任命首席風險官負責風險管理工作,負責風險管理工作的高管不得兼管投資、銷售和運營管理。公司還應設立風險管理部門,該部門應獨立于銷售管理、財務、投資、精算等職能部門。
又訊為滿足市場多樣化的保險需求,完善我國商業車險定價機制,支持深圳保險創新發展試驗區建設,中國保監會日前發布通知稱,“決定在深圳開展商業車險定價機制改革試點,各財產保險公司可使用現行的商業車險行業指導條款和費率,也可自主開發基于不同客戶群體、不同銷售渠道的商業車險深圳專用產品,報保監會審批后在深圳地區使用”。
據了解,商業車險深圳專用產品可擴大費率浮動范圍,完善相關費率浮動因子。按照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要求,商業車險深圳專用產品的條款、基礎費率、費率浮動因子及浮動范圍等應報保監會審批。各財產保險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浮動范圍內具體使用深圳專用產品及調整相關費率浮動因子時,須向深圳保監局報告。(記者 張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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