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
舉報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人民群眾通過舉報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監督,群眾舉報的線索是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的重要來源,在反腐敗斗爭中起著重要作用。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柯漢民介紹,近幾年來,全國各級檢察機關每年受理10多萬件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舉報線索,為檢察機關查辦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提供了大量案源。在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中,群眾舉報或通過群眾舉報深挖出來的職務犯罪案件占立案總數的70%以上。
對舉報人的保護是舉報工作的重要內容和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是確保人民群眾監督權實現的必要手段。我國在對舉報人保護方面現狀如何?舉報人保護需要從何處著力?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首次檢察舉報工作論壇,來自高等院校、理論研究機構的部分專家學者和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以及全國有關省級檢察院分管院領導和舉報中心主任圍繞檢察舉報制度的完善和發展,尤其是完善舉報人保護制度積極建言獻策。
不能讓舉報與
危險同在
剛剛過去的一周是全國檢察機關統一開展的第十二次舉報宣傳周,“依靠群眾,反腐倡廉,服務大局”是今年宣傳周的主題。
此前,一則“約70%的舉報人程度不同地受到了打擊報復”的報道引起社會熱議,盡管最高人民檢察院出面澄清該報道“與實際情況不符,是不客觀不準確的”。但是,舉報人保護問題一直是社會廣泛關注的話題,尤其是隨著一些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甚至迫害致死等典型案例的披露,如何保護舉報人的問題一直觸動著公眾敏感的神經。
有專家指出,從我國目前的司法現狀來看,許多人不愿舉報的原因之一就是害怕遭到打擊報復。
“這種現象的存在,不僅影響了群眾舉報的積極性,制約了舉報權的行使,而且阻礙了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有專家表示,不能讓舉報與危險同在。
有專家指出,我國的檢察機關舉報人保護制度經過多年發展,已經由當初的保密、保護人身不受侵害發展到涉及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等多項領域,受保護的人員范圍也由舉報人拓展到其近親屬,日趨完善的法理與人權的研究為保護舉報人制度的修改提供了豐富的理論基礎,科學技術的進步也使現代化的保密手段得以實現,對舉報人保護重要程度的認識已經被提高到一個空前的高度。但是,因為我國現代法治的起步較晚,伴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和科技的進步,現有的保護舉報人的手段依然存在著先天不足、后天滯后的實際情況。
通過立法保護
公民舉報權利
“舉報權作為憲法所規定的公民享有和應受保護的基本權利,必須通過法律和制度的具體化才能夠得以真實有效的保障與實現。”有專家認為,目前我國對舉報人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概括而籠統,缺乏可操作性,通常都是些實體性的規定,沒有實施性的具體規定,造成了在司法實踐中“無法可依”、“有矩難循”的情形。
為有效化解社會矛盾,杜絕貪污賄賂等腐敗現象,有專家指出,制定舉報人保護法或舉報法刻不容緩。立法部門應當在整合現有法律法規基礎上,盡快制定專門保護舉報人的法律。此法律不僅要規定事后救濟制度,更要積極借鑒和探索對舉報人及其親屬的預防性保護措施,加強對舉報人的事前、事中的保護和事后救濟。
深圳大學鄒平學教授建議把保護舉報人權利作為舉報法律體系的邏輯起點和歸宿,在明確舉報人的權利范圍、受理舉報機構的責任和義務、完善舉報程序制度、建立與舉報權利保護有關的保密制度、舉報人安全保障制度、舉報人受益制度、舉報人權利救濟制度等方面進行立法完善和制度創新,以構建完備的公民舉報權保護體系。
預防為主
防懲結合
舉報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是首要保護對象,它是關系到舉報制度能否正常運作、能否充分發揮其功能作用的一個重要環節。有專家認為,我國對舉報人的安全保護是以事后的懲罰制裁為主,預防性的手段僅局限于舉報線索的保密,這種保護方式顯得手段單一和力度薄弱,效果難以令人信服。
“防患于未然”才能夠真正給舉報人以預期的安全感,消除被打擊報復的顧慮,應建立起“預防為主,防懲結合”的舉報人安全保護機制,重點突出預防性的制度建設。為此,專家建議:
建立舉報人安全的風險評估機制。司法機關在舉報人舉報之初,受理舉報線索之時,應對舉報風險等級進行評估,及時啟動有關舉報人保護程序,采取相對應的措施。
建立舉報人安全的緊急保護機制。舉報人在舉報后,只要舉報人發出人身安全需要保護的求助,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出警處置。檢察機關可根據舉報人的申請,監督公安機關對舉報人提供的緊急保護。
建立舉報人安全的特殊保護機制。對舉報有關重大案件線索或有組織犯罪的具有特殊貢獻的舉報人,可借鑒國外對舉報人的身份重置、異地安置制度,可以按照舉報人自愿原則并且不低于原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將舉報人秘密調動工作或遷往異地,給舉報人提供基本的社會生活保障。
嚴厲打擊報復陷害舉報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國家工作人員打擊報復實行零容忍制度,一經調查核實有打擊報復行為,一律予以嚴懲。
強化保密責任
嚴防信息泄密
當前對舉報人的報復陷害原因之一就是舉報信息的失密,信息保護的嚴密與安全,是保障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的第一道屏障。
有專家建議,應充分利用好現代科技手段,提倡網上舉報和密碼舉報。對現代化手段的舉報應采取相應的現代化的保密方式,不給通過高科技手段竊取舉報信息的行為以可乘之機。同時在接受舉報中可以采用視頻、音頻傳送等特殊方法,獲取和保護舉報信息,以便隱藏好舉報人的身份,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利益。
有專家建議司法機關要強化對舉報人的保密責任,尊重舉報人權利:舉報人可以選擇匿名舉報或者明確向受理機關提出不得暴露身份;在舉報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舉報人可以拒絕直接充當證人;當舉報人以普通人身份到法院出庭作證時,對可能導致其身份暴露的提問時,可以拒絕回答。
有專家建議,為杜絕泄密現象的發生,應嚴格泄密責任追究。無處罰就無責任,對于泄密者或泄密單位,一律嚴懲。
救濟補償與
舉報獎勵并重
為加大舉報人抗衡被舉報人能力,專家建議建立健全對舉報人的獎勵和保障制度,學習國外重獎舉報人的辦法,加大獎勵力度,通過重獎來鼓勵舉報人積極舉報。
有專家建議,對所有舉報有功人員均實行獎勵,并加大舉報獎勵力度。同時,獎勵制度的設計應遵循風險與收益相一致的原則,否則許多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不會舉報和提供信息。
有專家認為,國家應建立健全對舉報人的救助和補償制度。包括:建立舉報人風險基金和對舉報人進行特殊援助。對于因舉報被報復而產生的民事侵權案件,建立特殊證據規則,即對被舉報人對舉報人進行報復又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舉報人有權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要求賠償或終止侵害。對于在舉報活動中所支出的相關費用,如交通費、住宿費、通訊費、郵費等,在案件查辦后檢察機關應當給舉報人予以足額補償。
安徽阜陽
官員報復舉報人獲刑(案例鏈接)
今年2月8日,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阜陽市潁泉區區委原書記張治安受賄、報復陷害,區檢察院原檢察長汪成報復陷害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張治安犯受賄罪、報復陷害罪,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汪成犯報復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8月,張治安編造了舉報人李國福有關問題的信件,指使時任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汪成對李國福進行查處,以實現對李國福打擊報復的目的。潁泉區檢察院原檢察長汪成明知張治安報復舉報人李國福而迎合張治安,濫用檢察權,違背事實和法律違法辦案,利用上述舉報信,安排檢察人員以貪污、受賄等罪名對李國福逮捕和提起公訴。2008年3月13日,李國福收到起訴書后自縊身亡。
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張治安為報復舉報人,伙同汪成濫用職權,編造事由對舉報人及其親屬追究刑事責任,嚴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利,造成了嚴重的后果和惡劣的社會影響,對國家機關的聲譽造成了極大損害。汪成身為檢察長,在明知張治安意欲報復陷害舉報人的情況下,無視法律規定及檢察機關辦案程序,強行推動李國福案件立案偵查及審查起訴,兩人為進一步報復李國福,完全背離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責要求。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情節、后果及張治安和汪成在共同犯罪的地位和作用,法院以報復陷害罪判處張治安有期徒刑七年,判處汪成有期徒刑六年。(宋方方整理)
北京市檢察機關查處案件中
三成職務犯罪來自舉報(延伸閱讀)
近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通報,2007年至2010年4月,北京市檢察機關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1026件1192人,其中線索來源系群眾舉報的307件,占立案數的30%。
北京市各級檢察機關舉報渠道多種多樣,從以往傳統的來信、來訪舉報,發展到通過舉報電話自動受理系統舉報、錄音舉報、傳真舉報、網絡舉報等。一些基層檢察院還通過設立檢察官聯絡室、信訪電子郵箱、舉報專用信箱、專用郵政信箱代碼以及實行舉報、控告、申訴信件平郵、掛號免費、開發案件查詢系統等,為群眾舉報職務犯罪提供了多種途徑,更加方便群眾舉報和查詢。
2007年至2010年4月,全市檢察機關舉報中心共收到舉報職務犯罪案件線索13118件。2009年5月31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開通了“12309”舉報電話,截至今年5月25日,共接到群眾舉報電話22198個。(王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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