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2日電 為了加強家用電器產品安全監管,預防和消除其可能導致的損害,保障消費者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國家質檢總局起草了《家用電器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今日在法制辦網站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傻顷懼袊ㄖ菩畔⒕W,或通過寫信、傳真、電子郵件的方式反饋意見,意見征集截至2010年7月10日。
以下為征求意見稿全文:
家用電器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家用電器產品安全監管,預防和消除其可能導致的損害,保障消費者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調整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家用電器產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實施召回管理的家用電器產品目錄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定、調整、公布。
第三條 (定義)本規定所稱的家用電器產品,是指提供給消費者供其家用或類似環境使用的,依靠電流或電磁場工作的產品,包括電線電纜、電路開關及保護或連接裝置等產品。
本規定所稱缺陷,是指因設計、生產、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家用電器產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本規定所稱召回,是指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對存在缺陷的家用電器產品,由生產商或由其組織其它經營者通過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退貨、換貨、修理等方式,有效預防和消除缺陷可能導致的損害的活動。
第四條 (管理體制)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家用電器產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以下簡稱地方質檢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實施家用電器產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召回主體)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家用電器產品履行召回義務,銷售者、修理者等相關經營者應當協助并配合生產者履行召回義務。
家用電器產品的進口商或者境外生產者在境內的代理商視為前款規定的生產者。
生產者應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合理的交通運輸等費用,其在境內對家用電器產品的召回措施應當與在境外召回的措施相當。
第六條(程序要求)家用電器產品的召回,應當按照本規定關于缺陷調查、確認以及召回相關程序的要求實施。
第二章 信息管理
第七條 (信息共享) 國家質檢總局建立與家用電器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信息共享機制,實現相關信息共享。
第八條 (地方質檢部門信息收集與處理)各級地方質檢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收集、處理與家用電器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信息,并按規定逐級上報。
第九條 (信息保存義務)生產者應當記錄并保存家用電器產品設計、原料采購、制造、銷售、產品標識以及消費者投訴、產品傷害事故、產品傷害糾紛、產品在國外召回情況等方面的信息,建立健全相關信息檔案。
第十條 (信息報告義務)生產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地方質檢部門報告消費者投訴或舉報、產品傷害事故、產品傷害糾紛、產品在國外被召回的情況、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信息。
第十一條 (銷售者和其他經營者的缺陷報告義務) 銷售者、修理者等相關經營者獲知其經營的家用電器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與該產品有關的經營活動,通知生產者或供貨商,并向地方質檢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信息發布)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發布家用電器產品質量安全預警、召回公告等信息。
第三章 缺陷調查
第十三條 (生產者的自行調查義務)生產者獲知其提供的家用電器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開展缺陷調查,確認是否存在缺陷,并及時向地方質檢部門報告調查結果。
第十四條 (監管部門啟動調查)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質檢部門獲知家用電器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可以啟動缺陷調查,并通知生產者。
地方質檢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者生產的家用電器產品的缺陷調查和確認,并將調查結果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對非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者生產的家用電器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將相關信息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國家質檢總局可以對損害結果嚴重或者影響較大的家用電器產品進行缺陷調查,并通知生產者所在地的地方質檢部門。
第十五條(監督部門啟動缺陷調查通知)生產者接到通知后,經調查確認其產品存在缺陷,應當按照本規定有關要求實施召回。生產者認為其產品不存在缺陷的,應當及時向發出通知的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質檢部門說明情況,提出異議。
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質檢部門可以采取聽證等方式對異議進行處理,并做出確認缺陷調查結果的決定。
第十六條 (配合調查義務)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質檢部門啟動缺陷調查時,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等相關經營者應當配合開展缺陷調查工作,提供調查所需要的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技術支持)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質檢部門可以組織專家委員會或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實驗室,為缺陷調查、風險評估等提供技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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