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在公交站臺準備上車時摔成了骨折,他認為是因為站臺與路面的高度超出了40厘米導致其受傷,作為公交站臺和路面的管理者,城管部門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于是,胡先生將羅湖區城管局和深圳市城管局告上法庭,索賠25萬余元,而對方卻認為,他們既不是公交站臺的建設者,也不是管理者,胡先生“告錯人了”。該案昨日在深圳中院二審開庭。
◎原告
事發站臺與路面高度超40厘米不規范
今年45歲的胡先生本是一名貨柜車司機,因為一次意外受傷,他丟了工作,失業在家。據胡先生訴稱,這次意外受傷發生在去年1月25日,當時他在深南東路新秀立交公交站臺等335路車,在準備上車的時候摔傷。胡先生稱,因為受傷,他在骨科醫院住院治療達1個多月,被診斷為右脛腓骨骨折,并為此支付了1.8萬余元的醫療費用。他委托市二醫院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結論為10級傷殘,后續治療費用為6000元。
胡先生將羅湖區城管局和深圳市城管局告上法庭,索賠相關治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費等費用共計254884元。
自己摔傷為何要狀告城管部門?胡先生提交的一份書面證據中指出,2008年7月1日,深圳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曾頒布過《深圳市公交中途站設置規范》,其中規定站臺與機動車道的高差宜取15到20厘米。胡先生認為,事發站臺與路面的高度已經超出了40厘米,正是這種不規范的設施導致了其受傷,城管局違反了法定的義務,應該為其受傷埋單。
◎被告
既非站臺建設者,也非管理者
而兩被告認為,胡先生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人身損害是在公交車站摔傷所導致的。同時,城管局既不是公交站臺的建設者,也不是公交車站的管理者,所以城管與胡先生的人身損害無事實上和法律上的關系,請求法院駁回胡先生的訴求。
對于《深圳市公交中途站設置規范》中關于“站臺與機動車道的高差宜取15到20厘米”的規定,深圳市城管局認為,該規范不是強制性規范,從未在政府公報上發布過,沒有法律效力。
羅湖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胡先生在公交站臺準備上車時,因為公交站臺過高致其摔傷,無充分的證據支持,法院不予認定。同時,胡先生即使在公交站臺受傷,也不是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所致,應由其自行承擔疏忽所致的損害后果。法院也認定《深圳市公交中途站設置規范》不是強制性規范,胡先生據此認定被告違反法定義務的理由不能成立。羅湖法院最終駁回了胡先生的訴請。
不服該判決的胡先生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訴。昨日二審庭上,雙方的陳述與辯護意見基本與一審時相同。雙方還對“公交站臺歸誰管理”的問題產生了爭論。城管局方認為,公交站臺的管理者是交通運輸委員會,他們對此不負有管理者責任,而胡先生則以《深圳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中的相關內容為證據,指出在去年9月(包括案發時間)之前,公交站臺和路面都是由城管局管理的。
法庭昨日就公交站臺所屬進行了調查,隨后法官宣布休庭。 (記者/孫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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