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統計數字顯示,2009年全國檢察機關公訴部門受理(包括積存、重報)職務犯罪案件共計49627件63901人,其中移送審查起訴33024件42951人,不起訴人數和不起訴率連續(xù)兩年下降,無罪判決率降至7年來最低。
實打實的數字表明,全國檢察機關公訴部門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質量不斷提高。
“在肯定成績的同時,也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問題。訴訟監(jiān)督仍存在薄弱環(huán)節(jié),工作開展也還不太平衡。”最高檢有關負責人今天告訴《法制日報》記者,職務犯罪輕刑化問題目前在一些地方仍然突出。
自首立功等認定不規(guī)范
李貞,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檢察院主訴檢察官,每年辦案超過100件。隨著職務犯罪案件日益復雜,李貞坦言,自己的壓力也越來越大。
“除了案件的基本事實外,自首、立功往往成為職務犯罪定罪量刑的最關鍵因素。”李貞對記者說。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貪污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到無期徒刑。
但在實踐中,很多貪污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案件只要具備了自首、立功情節(jié),在量刑時往往會在法定刑以下一檔或兩檔減輕處罰,甚至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
“每逢職務犯罪案件庭審,幾乎無一例外地要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節(jié)進行辯論。”李貞告訴記者,職務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往往提出,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與談話時,交代犯罪情節(jié)是在司法機關立案前,就應該認定是自首。
李貞向記者講述了這樣一起案件。
犯罪嫌疑人張某是一家房屋拆遷公司的經理。他在接受有關方面委托拆遷征用國有土地后,伙同他人采用編制虛假拆遷補償協議等手段,騙取拆遷補償款128萬余元,并在此過程中收受賄賂10萬元。
由于張某在審查期間主動交代出向他人行賄10余萬元的違法事實,該案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張某及其辯護人向辦案檢察官提出,其行為符合刑法關于立功的條件,應該認定其立功情節(jié)。承辦檢察官經審查認為,按照有關立功的條件,張某的行為不能認定為立功。
在法庭上,檢察官與辯護人和被告人就此進行了激烈辯論。最終,法院采納了公訴人的意見,一審認定被告人張某犯貪污罪。
作為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專職委員,季剛注意到了職務犯罪案件輕刑適用比例偏高這一現象。他認為,這一現象的出現包含多方面原因,“量刑情節(jié)的認定和運用不夠規(guī)范、嚴肅,尤其值得注意”。
根據刑法相關規(guī)定,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對于‘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及‘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這些條件缺乏明確規(guī)定,操作性不強,導致法院認定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過于寬泛。”季剛說。
認識誤區(qū)導致罰不當罪
來自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一組數字顯示,2005年至2009年6月,被判決有罪的17671名瀆職侵權被告人中,宣告免予刑事處罰的9707名,宣告緩刑的5390名,合計占到85.4%。
瀆職犯罪的輕刑化問題已成為我國檢察機關打擊瀆職犯罪必須面對的一個問題。
據了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包括貪污賄賂和瀆職侵權兩種。改革開放初期,貪污賄賂犯罪多發(fā),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和制度的逐步完善,情況發(fā)生了變化。
河南省一位在基層工作多年的檢察官曾向記者無奈地表示,檢察機關費盡周折公訴的瀆職犯罪嫌疑人最終被判免刑、緩刑的情況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
最高檢瀆職侵權檢察廳偵查指揮中心一名檢察官給記者講了這樣一件事:
2009年11月21日,黑龍江龍煤集團鶴崗分公司新興煤礦發(fā)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近百人死亡。事故發(fā)生后,最高檢派員隨國務院組成的調查組趕赴當地。在調查中發(fā)現,其中一名涉案人員曾是2008年9月20日發(fā)生在鶴崗市南山區(qū)富華煤礦特別重大火災事故中的一名重要責任人。
來自最高檢的統計數字顯示,在礦難瀆職犯罪中,免刑和緩刑比例高達90%以上。
“被忽視、被容忍、被諒解。”這位檢察官認為,造成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輕刑化的原因,是有相當數量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認為,瀆職犯罪只是工作中的過失,犯罪嫌疑人沒有為個人牟取私利,主觀惡性不大,最終導致“當嚴不嚴”、“罰不當罪”。□特別關注 本報記者趙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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