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在安徽亳州市南部新區建設工地,工人在高溫下工作。當日是農歷小暑節氣,亳州市繼續出現高溫天氣,建設者們在烈日下堅持工作。 新華社發 張延林 攝
連日來,高溫天氣席卷了我國南北十幾個城市,鄭州、石家莊、天津等城市的最高氣溫連續保持在35℃以上。 7月6日,中央氣象臺首發橙色高溫預警,北京、河北、山東等局部地區的最高溫度可達到40℃左右。今年高溫強度大、日數多、熱浪持續時間長,勞動者的高溫津貼也成了關注的焦點。
有些企業尤其是中小型私企不發放或不嚴格按標準發放補貼,有些企業以飲料或其他實物作為津貼的替代,還有企業并不考慮高溫時段的工作調整等;而針對這些不規范行為,目前并沒有足夠有力的監管和相應的處罰,高溫環境下的勞動者權益保護幾近“蒸發”。
立法現狀:
惟一一部有關高溫勞動保護法規系50年前發布
我國現有的有關高溫勞動保護的惟一全國性法規是1960年7月1日發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的適用范圍是:適用于工業、交通運輸業及基本建設工地的高溫作業和炎熱季節的露天作業。小型廠礦和田間作業的防暑降溫工作可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但在經濟社會飛速發展的今天,50年前的法規早已不能適應社會現實。數十年間,我國沒有一部法律法規出臺規范高溫勞動保護問題,只是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或單獨或聯合以通知的形式對此作出過規定。
2007年7月,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該通知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此外,《通知》還明確提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但是該《通知》又指出,“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由省級政府或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制定。”
由于法律對高溫勞動保護的規定比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2007年下發的通知又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支持,高溫勞動保護問題在執行和監管上存在難度,各個地方標準不一,發多少津貼也只是依靠用人工單位的“自覺自愿”, 而很多勞動者根本不知高溫津貼為何物,以上種種因素都造成了高溫津貼“只是個傳說”。
一線法官:
審理過上千勞動爭議案件未遇索要高溫津貼者
北京市豐臺區法院勞動爭議審判庭一位資深勞動爭議案件法官告訴筆者,她審理了上千件勞動爭議案件,從未遇到過一件索要高溫津貼的案件。勞動部門發布的勞動合同范本中沒有關于高溫津貼的條款,勞動者也大都不知道有“高溫津貼”的項目。現實中,防暑降溫費用的支出必然導致企業生產成本的增加,要求企業自覺支付高溫津貼是不切實際的。另外,還有很多存在勞務關系的雇主和雇員之間,勞動報酬都是以“打包”形式支付,更不會有高溫津貼。王萍 喬學慧
現實情況:
高溫津貼倒掛現象嚴重
筆者了解到,在現實生活中,高溫津貼行業倒掛現象較為嚴重,坐在空調房里工作的白領工作環境舒適卻領著不菲的高溫津貼,而在烈日下的農民工卻不知高溫津貼為何物。政策在執行過程中的走樣變形也是當前高溫津貼制度的困境之一。在發放依然靠用人單位“自覺自愿”的情況下,高溫津貼演變成一項由用人單位自由裁量的福利。效益較好的用人單位往往勞動條件較好,會以高溫津貼的名目發放福利,而最需要高溫津貼的戶外工作者——建筑工人等卻只能任由權益在“高烤”下蒸發。 (作者單位:北京市豐臺區法院;本欄目稿件由北京市高級法院統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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