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殺兩名揭陽交警的兇手胡益華自7月9日被押回揭陽后,目前專案組正在對胡益華加緊審訊。昨日有媒體報道稱胡益華將于下周被押回金華指認義烏搶劫殺人犯罪現場,不過記者尚未從權威渠道獲得證實。目前可以確認的是,揭陽義烏兩地警方正在公安部協調下積極配合開展審案工作。
兩地犯罪現場均要指認?
犯罪嫌疑人指認現場是一種調查取證的方式,其目的是由犯罪嫌疑人在現場向警方證明其作案的具體地點、作案工具藏匿點、贓物或被害人尸體等藏匿的地點。相關物證可用于重現犯罪場景,且將作為證據在法庭上出示,以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那么,胡益華先后在義烏、揭陽兩地殺人犯罪,是否一定要到兩地的犯罪現場進行指認?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徐松林教授告訴記者,現場指認是收集、固定、提取相關證據的一個方面,但只要警方已掌握了關鍵證據,且證據確實充分,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也不一定非要到現場指認。談及胡益華一案時,徐松林教授特別強調,胡益華是到目前為止已確認槍殺了4人的犯罪嫌疑人,故長途押解也需考慮一個安全性和操作性問題。
記者昨日了解到,揭陽、義烏兩地警方正在公安部的指揮協調下,就相關事宜積極開展磋商。
交由何處關押受審?
有讀者或有疑問:胡益華在多地犯下滔天大案,在福建廈門落網后為什么就被押回廣東揭陽關押受審呢?這其中涉及到一個“管轄權”的問題。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是基本原則,這一點不存在異議。
7月5日深夜胡益華在深汕高速惠來服務區槍殺兩名交警后,廣東警方便快速成立了專案組立案偵查,并根據線索向福建警方發出協查請求。正是因為廣東警方提出協查請求和提供的現場排查線索,兇手才被警方成功抓捕。可以這么理解,胡益華被抓獲是因為在揭陽犯案。根據我國的刑事案件管轄體系,要押回案發地關押受審。
徐松林教授還主張“重罪吸收輕罪”、“重刑吸收輕刑”原則,也即當同一犯罪人在兩地分別實施了犯罪,由重罪地管轄。該觀點同樣得到警界人士的認可:“同樣都是殺人,警察受害和普通群眾受害都是一樣的,但考慮情節時,警察在執行公務的時候被槍殺,其社會影響惡劣程度更甚一層。”
多位律師專家接受采訪時均表示,胡益華在揭陽、義烏犯下的兩宗槍殺案屆時將采取合并審理的方式進行。 (記者/洪奕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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