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臺州7月13日電 (記者 李飛云 通訊員 朱利明)浙江三門縣一農民何小林投資購置了采砂設備,并在國土部門的許可下實施了采砂行為。但后來在未經合法程序的情況下,國土局、水利局和當地鎮政府對其實施了聯合拆除行為,導致設備受損。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何小林把國土局、水利局和鎮政府告上了法庭。7月13日,浙江天臺法院支持了該農民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三被告的行政行為違法。
何小林在訴狀中稱,2007年8月份他與三門縣國土資源局簽訂《浙江省采礦權有償出讓合同》,合同期為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0日。同年11月底,該局向原告發放了采礦許可證,期限為2007年12月至2009年12月。期間,何小林投入了342萬余元購置采(制)砂設備并實施了采砂行為。去年10月23日,三門縣國土資源局、水利局、橫渡鎮人民政府向何小林作出《告知書》,內稱:原告取得的采礦權已到期,即日起應停止開采和加工,并于去年11月底前自行拆除、清理完場地內采(制)砂石料設備,逾期則予以強制拆除和清理。去年12月15日,何小林的采(制)砂設備被國土、水利、鎮政府組織人員強行拆除,損失近100萬元。
因此,何小林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何小林認為,三被告用暴力手段強行毀壞原告合法擁有的財物,既無正當合法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也未履行任何合法程序,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確認三被告的拆除行為違法。
該縣國土資源局辯稱:何小林訴稱未開采完畢是不真實的,也沒有證據證明國土資源局參與拆除行為。該縣水利局則辯稱:該局在去年5月18日曾發出《關于非法侵占河道專項整治活動的通告》,原告在通告后未自覺拆除阻礙行洪的設施,因此該局才對原告的設施進行強制拆除,完全是合法履行職責,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橫渡鎮人民政府辯稱沒有組織也沒有參與拆除行為。
經庭審質證,法院認定去年12月15日的拆除行為系國土、水利、鎮政府共同實施。法院認為,何小林為實現有償出讓合同的權益,出資添置并安裝的采(制)砂設備,屬原告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非經法定的正當程序不得予以拆除和損毀。本案三被告中只有水利局提供了其據以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證據和依據,但因其所提供的證據和依據中的執法主體是防汛指揮部而非水利局,故不能作為其實施強拆行為的依據。也即三被告對原告的采(制)砂設備實施強制拆除的行為沒有證據和依據,因此,應確認三被告的行為違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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