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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鄭州:萬余嫌犯不捕直訴無一錯案的背后

        2010年07月14日 09:15 來源:法制日報 參與互動(0)  【字體:↑大 ↓小

          非羈押訴訟體系運行的基本思路

          公安機關立案后,對于無逮捕必要的,應向檢察機關備案后進行取保直訴;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于有被害人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向雙方爭取刑事和解;對于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公安機關和基層檢察院都應向市檢察院匯報,由市檢察院把關。對于有被害人的輕傷害案件,雙方刑事和解并執行到位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變更逮捕措施并可以撤銷案件,但應在變更和撤案后的3日內向同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對于公安機關認為有逮捕必要而檢察機關認為無逮捕必要的,檢察機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實行風險評估制度和集體研究制度。

          非羈押訴訟8項工作機制

          刑事和解制度、風險評估制度、內部監督制約制度和捕后變更強制措施備案審查、捕后撤案備案審查、偵查機關提請逮捕未成年人必要性說明制度和提請逮捕未成年人逐案向市檢察院匯報

          對嫌疑人實施逮捕后,輕刑判決率居高不下,大量輕微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受到不當羈押。這不僅不利于對輕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教育矯治,而且直接違反了法定的羈押條件。

          專家認為,在實踐中,既要準確把握“無逮捕必要”,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必要的逮捕,又要加強對不捕案件的監督

          □視點關注

          本報記者鄧紅陽

          捧著手中的不捕決定書,河南省鄭州市一所大學的學生小紅(化名),眼淚撲簌簌地流了下來。

          不久前,小紅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機關提請逮捕。承辦此案的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科長王瑞娟閱卷后發現,小紅系初犯,且歸案后認罪態度好。

          王瑞娟對小紅提審后,到小紅所在的學校走訪老師和知情的同學,了解小紅的平常表現。王瑞娟的行為打動了學校領導,校方承諾對小紅進行幫教并保留學籍,還制訂了具體的幫教措施。

          按照鄭州市人民檢察院關于非羈押訴訟的相關規定,王瑞娟提出了“無逮捕必要不捕”的意見,經區檢察院審查同意后,向市檢察院進行了匯報,最終取得了市檢察院的同意。

          一個星期后,被取保候審的小紅重新出現在大學課堂上。很快,小紅的案件被直接移送審查起訴。法院在判決中,依法對其判處罰金。

          數據顯示,截至目前,像小紅這樣被鄭州市檢察機關適用非羈押訴訟的犯罪嫌疑人已有11184人,且無一錯案,創下了“零信訪”的紀錄。

          三年形成非羈押訴訟體系

          談起非羈押訴訟,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處處長李志解釋說,非羈押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構成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不羈押的方式進行偵查、起訴和交付法庭審判的訴訟活動。

          “鄭州市檢察機關每年辦理審查逮捕案件均在萬人以上,且呈逐年上升之勢。逮捕后輕刑判決率居高不下,大量輕微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受到不當羈押。我們認為,這不僅不利于對輕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教育矯治,而且直接違反了法定的羈押條件。”李志向記者分析鄭州市檢察機關試行非羈押訴訟的初衷。

          “實現非羈押訴訟,既可以通過公安機關的取保候審,也可以通過檢察機關偵監部門下達無逮捕必要決定的形式。但由于取保候審的風險性,公安機關一直慎用。”李志說,2007年6月,鄭州市檢察院創新推出了取保直訴備案審查機制,即公安機關對輕微刑事案件認為無逮捕必要的應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直接移送審查起訴,并在作出取保候審決定后的3日內向檢察機關備案審查的制度。

          “非羈押訴訟主要適用于輕微刑事案件及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李志告訴記者,在3年的試行中,鄭州市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相繼提出了刑事和解制度、風險評估制度、內部監督制約制度和捕后變更強制措施備案審查、捕后撤案備案審查、偵查機關提請逮捕未成年人必要性說明制度和提請逮捕未成年人逐案向市檢察院匯報等共8項工作機制,形成了非羈押訴訟體系。

          據了解,非羈押訴訟體系運行的基本思路是:公安機關立案后,對于無逮捕必要的,應向檢察機關備案后進行取保直訴;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于有被害人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向雙方爭取刑事和解;對于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公安機關和基層檢察院都應向市檢察院匯報,由市檢察院把關。對于有被害人的輕傷害案件,雙方刑事和解并執行到位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變更逮捕措施并可以撤銷案件,但應在變更和撤案后的3日內向同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對于公安機關認為有逮捕必要而檢察機關認為無逮捕必要的,檢察機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實行風險評估制度和集體研究制度。

          鄭州市檢察院偵查監督處提供的數據顯示,在非羈押訴訟體系試行的3年間,檢察機關共對6964件輕微刑事案件的11184名犯罪嫌疑人實行非羈押訴訟,占全市刑事案件總數的18.8%。3年的非羈押訴訟率為:2007年11.4%,2008年16.1%,2009年達到31.7%。其中,1609件輕微刑事案件的雙方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及時得到了精神撫慰和經濟賠償。

          取保直訴打動1520名逃犯

          在長途汽車上假裝摔倒訛人錢財的譚某,為逃避法律責任,案發后外逃9年。得知檢察機關試行取保直訴機制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后,譚某主動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

          剛逃走時,譚某的孩子還沒出生。之后,孩子出生,他不敢回家看望,父親有病,他也不能盡孝。

          “我知道,父親很痛心,是我讓父親這么快病倒的。我是獨子,卻在父母最需要我盡孝的時候逃亡在外,這種自責是無法形容的。”譚某說,“父親去世那晚,我喝了兩瓶白酒,吃了8片安眠藥,不是想自殺,是因為我太難受,怎么也睡不著。第二天,我都不知自己的腿骨是怎么摔壞的。”

          “逃亡過程中,我干什么都要躲著,不管住哪兒都不超過兩個月;無論干什么活兒,受了欺負都不敢吭氣兒。這些都不是最難受的,最痛苦的是逃亡中的恐懼和孤獨,見到什么風吹草動都害怕,不敢與人過多交流,不敢交朋友,那種孤獨感比什么都痛苦。”譚某說,“走上逃亡路以后,我發現很難讓自己的情緒平靜,睡覺都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之前,我是滴酒不沾的,為了讓自己忘了煩惱,我開始喝酒,一喝就喝倒喝暈喝睡。喝酒睡覺容易難受,睡不著時,我開始吃安眠藥,從一片漸漸吃到8片。”

          “逃亡中,我上網看新聞,看鄭州的事兒。一上網,就瀏覽檢察院和公安局的網頁。有一次,我在檢察院的網站上看到,他們推出了非羈押訴訟,鼓勵在逃人員投案自首,可以進行取保直訴。我覺得這是投案自首的一個好機會。”譚某說。

          譚某投案后,檢察機關對其采取了取保直訴的辦法,法院從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鄭州市檢察院在刑事偵查階段推行的取保直訴備案審查機制得到了公安機關的響應與配合。鄭州市公安局有關負責人說,非羈押訴訟機制的試行,使公安機關捕后變更、捕后撤案等工作得以規范。

          這名負責人說,公安機關采取取保候審直接移送起訴的案件,檢察機關通過審查予以確認,主動承擔司法風險,解除了公安機關的后顧之憂,為公安機關適用取保候審措施,敦促嫌疑人自首創造了條件。

          李志告訴記者,3年間,鄭州市檢察機關辦理取保直訴備案審查案件2921件6171人。在這3年間,全市投案自首人數每年呈大幅度上升之勢,2007年為157人、2008年為594人、2009年則達到769人,共計1520名犯罪嫌疑人在非羈押訴訟機制的感召下主動投案自首。

          未成年人逮捕比率下降七成

          2010年5月初,河南省滎陽市一所中學15歲的學生田某、16歲的馬某和15歲的楊某在下晚自習后,到學校女生宿舍樓將女學生汪某打成輕微傷并搶走現金70元。

          在非羈押訴訟的方式下,偵查機關提請檢察機關逮捕,承辦此案的檢察官根據鄭州市檢察院的規定,分別到嫌疑人和被害人家中走訪,并到嫌疑人居住地的居委會進行調查。

          經過走訪調查和全面審查案件后,檢察機關認為,3名嫌疑人均已年滿14周歲,其行為已涉嫌搶劫犯罪,但系未成年人且為在校學生。案發后,嫌疑人家屬及時向被害人及其家長賠禮道歉,并支付了經濟賠償,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長的諒解,3名嫌疑人的家長均能提供可靠的監護條件,且居住地居委會出具證明同意協助家長加強管理,保障案件順利訴訟,遂決定不予批準逮捕。

          3名學生被解除羈押后,及時回校參加了畢業考試,其中一人還如期參加了中招考試。

          李志說,非羈押訴訟試行之初,檢察機關就將未成年人列入重點保護范圍,并不斷抬高逮捕未成年人和在校學生的“門檻”,將未成年人輕微刑事犯罪列為可以不予批捕的范圍。

          據了解,在構成非羈押訴訟體系的8項機制中,涉及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的就有兩項控制措施,這兩項制度要求,對于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公安機關應當首先進行社會調查,然后判斷是否有逮捕必要,如果認為有逮捕必要的,應當在提請逮捕的同時,報送《提請逮捕未成年人必要性理由說明書》;基層檢察院對“擬批準逮捕的未成年人含已滿18周歲的在校學生”,要向市檢察院逐案匯報并經市檢察院審查同意,而其中匯報的重點突出了“必須有關于對嫌疑人的品行調查、監護與社會幫教條件的證明及有逮捕必要性的證據及說明”。

          據統計,3年中,鄭州市檢察機關在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中,有512人未被羈押,有227名在校學生因未被羈押而保留了學業。與此同時,未成年人犯罪現象首次出現下降現象。今年1至4月,全市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未成年人39人,較去年同期的144人下降了72.9%。

          非羈押訴訟創下“零信訪”紀錄

          “一人受羈押,按照其社會關系,至少有其兩三名家人受困于此,再加上其他親戚朋友,會有更多人受到影響。非羈押訴訟解決了這一問題,不僅提高了訴訟效率,還減少了社會矛盾。其體系制度的形成,很具有借鑒意義。”

          “過去,一提起變更強制措施,解除羈押,就有人認為是在辦關系案或人情案。有些被害人及其家屬更是不理解,甚至為此上訪。鄭州市檢察院實行非羈押訴訟以來,一直保持著案件‘零信訪’的紀錄。這說明這個體系具有可操作性和嚴密性。”

          鄭州市檢察機關在試行非羈押訴訟機制中的“零信訪”現象,引起了有關專家的關注。

          前不久,一些高等院校的專家學者來到鄭州市檢察院,對此項機制進行了論證。他們認為,在實踐中,既要準確把握“無逮捕必要”,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必要的逮捕,又要加強對不捕案件的監督。

          專家認為,鄭州市檢察院非羈押訴訟體系中的8項機制,每一項機制解決不同的問題,一項機制不同于另一項機制,始于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終于偵查監督活動的終結,貫穿于整個偵查監督全過程,基本形成了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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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鄧永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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