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婁底市近日對數十名偷盜當地一家企業生產物資、阻礙生產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開展公捕公判大會,并游街示眾。相關企業的員工及家屬,當地的中學生等6000人觀看了公捕公判大會。(7月15日《德州日報》)
筆者相信,婁底市公捕公判大會的組織者動機很好,希望通過公捕公判這種形式震懾犯罪的意圖也很明顯。而且,很多地方實際上也舉行過公捕公判大會。2009年3月27日,湖南省郴州市在東風廣場公捕公判百余人,會后游街示眾;2008年9月18日,貴州桐梓縣和新疆伊犁同時召開聲勢浩大的“打黑除惡”公捕公判萬人大會,對近兩百余名人犯宣布逮捕或公開宣判,會后游街示眾……
然而即便如此,公捕公判、游街示眾等形式嚴重違法違規。早在1988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下發的《關于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游街示眾的通知》就規定: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務必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不但對死刑罪犯不準游街示眾,對其他已決犯、未決犯以及一切違法的人也一律不準游街示眾;如再出現這類現象,必須堅決糾正并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2003年,最高法公布的《關于推行十項制度切實防止產生新的超期羈押的通知》中也明確規定不準公審公判,堅決反對集中宣判和執行。
事實上,公捕公判的實踐效果也不佳。犯罪學上的論證與司法實證表明,公捕公判、游街示眾作為執法者的一種行為,除了起到羞辱當事人及家屬作用外,對預防犯罪威懾不法并無明顯積極效果。單看婁底市,2009年7月31日,該市“優化漣鋼及其周邊環境公捕公判大會”剛剛處理了65名人犯,事件相隔不過一年,又有幾十名嫌犯飛蛾撲火,公捕公判的效果可見一斑。某些刑法學者甚至認為:公捕公判除了激起當事人及其家屬仇視社會的對抗情緒,使當事人陷于絕望而自暴自棄甚至蓄意報復社會,百無一益。
現代公民社會中,正常的司法生態應該表現為執法素養水平臺階式的提升,執法人員守法意識循序漸進的提高,令行禁止成為法律信仰的圖騰。靠公捕公判、游街示眾等跟風式行為,只能取得以暴制暴的短期效果,絕非社會長治久安的根本之計,有違現代司法文明。□ 丁雪輝(山東 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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