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在府谷縣對府谷“5·29”特大持槍搶劫殺人案案犯張宏懷、彭德華執(zhí)行死刑。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5月,罪犯張宏懷糾集罪犯趙國強(已判刑)、尤文強(在逃)預謀到府谷縣銀行門口搶劫取款人。罪犯彭德華得知后主動要求參與搶劫。同年5月29日8時許,4人驅(qū)車在府谷縣工商銀行對面的馬路上蹲點守候。10時許,從銀行取款出來的被害人史學曉、張艷表駕駛英菲尼迪越野車離開,4人即蒙面驅(qū)車尾隨,至府谷縣孤山沈焉煤檢站下行車道時,將越野車逼停在路邊。隨后張宏懷持獵槍、尤文強持手槍、彭德華持榔頭伙同趙國強分別在主副駕駛室門前圍住被搶車輛,史學曉、張艷表當場死亡。
2008年4月19日,張宏懷、趙國強二人攜獵槍、手槍駕黑色桑塔納轎車在山西省柳林縣農(nóng)業(yè)銀行橋西營業(yè)所蹲點守候。當天10時許,柳林縣聚財塔煤礦會計龐建崗、出納李玉蓮在該營業(yè)所取款25萬元乘坐單位轎車返回煤礦,二人即駕車尾隨。途中龐建崗帶5萬元下車,司機康武軍駕車和李玉蓮行至柳林縣北山煤炭專用線棗林隧道北20米處時,張宏懷、趙國強持槍搶得車內(nèi)的20萬元以及價值1000余元的手機兩部,并將康武軍、李玉蓮鎖入所乘轎車的后備箱內(nèi)。康武軍、李玉蓮后被路人救出。
最高法院復核后確認:罪犯張宏懷、彭德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持槍搶劫巨款,搶劫中殺死兩人,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罪行極其嚴重,應予懲處。原審法院榆林中院定罪準確、量刑適當,證據(jù)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核準了對張宏懷、彭德華的死刑判決。(記者 朱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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