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修改不僅與普通公民的生活密切相關,還承載了社會對法治文明進步的期待。法律的修改作為立法的重要方面,亦當符合“開門立法”的規則要求,走民意公開討論博弈之路。
8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引起輿論廣泛關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表示,這次刑法修改的重點是,完善死刑法律規定,適當減少死刑罪名,調整死刑與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間的結構關系。
刑法的修改不僅與普通公民的生活密切相關,還承載了社會對法治文明進步的期待。第八次修正,是我國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以來較為全面的一次修改,對我國法治發展的影響可想而知。綜合媒體披露的信息,我將此次刑法修改的關鍵詞歸結為:文明、科學、正當。
先說文明。從世界范圍看,限制、減少死刑乃至最終廢除死刑,是刑法現代化發展的必然方向,也是人類法治文明的重要體現。與大多數國家相比,我國刑法確立的死刑罪名較為繁多,1997年修訂刑法典前死刑罪名多達71個,盡管1997年罪種數略作減少,但仍保持了68個。這不僅讓刑法徒增嚴酷面貌,也讓我們對司法實踐中死刑人數諱莫如深,加深了民眾死刑報應性心理。死刑存廢之爭歷來激烈,基于強大的民意,我國現階段還無法徹底廢除死刑,但對于經濟性犯罪死刑的廢除,不失為一種過渡方法。這次修正草案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總數的19.1%,幅度之大史所罕見,在合理限制死刑的文明道路上邁出了一大步。減少死刑,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權,促進我國刑事法治的進步,引導社會對生命權利更加尊重。
再談科學。我國目前的刑罰體系中,一個顯而易見的缺漏是,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之間差距過大,缺乏銜接性刑罰手段。有期徒刑最長15年,數罪并罰上限為20年,我們無法在20年與無期之間再做任何選擇。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對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將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20年提高到25年,對提高我國刑罰體系的科學性不言而喻。
最后言及正當,是對刑法修改的程序價值期許。法律的修改作為立法的重要方面,亦當符合“開門立法”的規則要求,走民意公開討論博弈之路。作為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此番刑法修改去年就開始進入密集的調研,但局限在法律界,及至目前最高立法機關審議,草案仍是“猶抱琵琶半遮面”,讓普通民眾難覓真容。在修改的內容上,諸如“危險駕駛”“惡意欠薪”等擬定為犯罪,原本就是民意碰撞的焦點話題,草案若不公開,如何展開意見商討,又如何體現立法的程序正當性?而且,修法走民主化路徑,有助于影響、改變民眾的心理。閉門修法只能打造出一個文明的法律文本,卻難以改變民眾內心的刑罰報應性心理。如果能夠像物權法立法那樣反復爭論商討,先進性意見在碰撞中必然能夠影響大眾心理,為刑法的實施創造一個更為適宜的社會土壤。相關報道見今天A07-A11版
本報特約評論員傅達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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