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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馬貪官利用虛假立功減刑 監督機制缺乏成誘因

        2010年09月19日 17:29 來源:新華網-瞭望 參與互動(0)  【字體:↑大 ↓小

          《瞭望》文章:貪官“立功”灰色帶

          “立功”法律規范的指引和評價功能,如果被落馬貪官不正當利用,就有違“立功從寬”制度之本意

          9月12日,公安部證實,中國足協原副主席謝亞龍、中國足協裁判委員會原主任李冬生、國家足球隊原領隊蔚少輝被警方立案偵查。有媒體報道稱,上述三人涉案的一個重要線索,來自此前已被立案的南勇、楊一民等人的主動交代。

          法律人士向《瞭望》新聞周刊指出,如經查實,南勇、楊一民等人的舉報,可屬于重大立功表現,有助于減輕自身的刑罰。

          設置立功制度,本意在于激勵犯罪分子改過自新,提高司法機關辦案效率;同時,也為瓦解犯罪勢力,以減少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在以往司法實踐中,確實發揮了不少作用。

          但值得警惕的是,近年來有些“落馬”貪官為減輕懲罰,也想方設法利用各類手段“立功”,以致出現了幫助立功、串通立功、虛假立功、買賣立功等異化立功情形,嚴重誤導了審判結果。

          “對于貪官的立功認定,應當嚴格加以甄別。”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認為,“立功”法律規范的指引和評價功能,如果被“落馬”貪官不正當利用,就有違“立功從寬”制度之本意。

          神秘的“立功表現”

          據我國《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現實中,也屢見貪官因有“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而被減輕處罰。但由于具體立功內容鮮為外界所知,也就顯得格外神秘。

          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同海一審判處死緩。據稱,陳同海受賄近2億元能夠免死,除退還全部贓款外,還有“立功表現”。隨后有關部門進行解釋說明,但僅公布了適用于立功表現的法律條款,并沒有公布立功的具體細節。

          2007年11月22日,北京市一中院認定海淀區原副區長星志國受賄和隱瞞境外存款兩項罪名成立,一審判處星志國12年有期徒刑。法院認定,在羈押期間,星志國曾檢舉揭發另外一起重大的受賄案件,屬于重大立功表現,并據此獲得從輕處罰。但判決書并未明確記載其檢舉了哪起犯罪。

          更早一些,2005年7月28日,黑龍江省綏化市原市委書記馬德賣官受賄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宣判,一審判處馬德死緩。法院認定,馬德檢舉揭發了他人涉嫌受賄的線索,已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這些立功細節,外界至今無從得知。

          從公開披露的情況來看,因有“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而被減輕處罰的貪官不在個別。比如,國家藥監局藥品注冊司原司長曹文莊、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檢查司原司長許滿、河南省交通廳原廳長石發亮、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原州長杜崇煙、海南省文昌市原市委書記謝明中,等等。

          對此,洪道德認為,立功制度的設立,本意在發動整個社會力量,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力量,幫助司法機關及時偵破未掌握情況的犯罪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司法成本,增加刑法的威懾力。

          “由于判決書里不寫清楚具體情況,透明度不高,缺少有效的監督,一項好的制度,也可能因有暗箱操作空間而走向反面。”洪道德說。

          假立功成“救命稻草”

          據多位司法界人士透露,對貪官立功表現的認定,在一些地方并不嚴格,有的是辦案部門出具一份證明材料,加蓋主管機關印章后就得到認可,而作為貪官立功的證據,甚至不過問立功線索的來源渠道。

          不少貪官因此把假立功當成了“救命稻草”。

          陜西省靖邊縣林業局原局長高玉川貪污8萬元,靖邊縣公安局為其提供了“重大立功表現”證明。2007年9月,橫山縣法院據此一審對高玉川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后查明,高玉川“重大立功表現”證明為虛假材料,而涉及該案的15名執法干部,也被給予不同程度黨紀、政紀處分。

          一些貪官還買通辦案人員為自己提供立功線索,“真線索,假立功”。2008年5月,浙江省松陽縣檢察院依法對麗水市中等專業學校總務處副主任謝壽良以貪污罪立案偵查。考慮到謝壽良系投案自首,認罪態度較好,檢察機關決定對他取保候審。期間,經私下交易,負責監管謝壽良的松陽縣西屏鎮派出所原所長方建軍為謝壽良提供立功線索,并為其出具了檢舉立功情況說明。法院據此認定謝壽良有立功表現,依法減輕處罰,判處謝壽良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事發,方建軍獲刑一年零三個月。

          近幾年,貪官假立功事件層出不窮,有些是在造假過程中被發現,有些是事后暴露,但最終被揭發,都具有極大的偶然性。

          據了解,我國刑法第六十八條關于立功問題的規定,并沒有根據犯罪分子的具體身份進行區分。實際上,與其他一般罪犯相比,由于貪官原先掌握豐富的“資源”,也有更多“立功機會”。

          針對這種情況,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李成言認為,從目前情況來看,貪官的“立功機會”,不少是從非法渠道獲得,這不但無法體現貪官的悔罪誠意,而且也容易導致立功制度在實際運作中出現不公現象。

          而事實是,近幾年來,一方面貪污腐敗日益蔓延,貪污受賄的數額不斷被刷新,甚至“億元大貪官”頻出;但另一方面,不少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的貪官,又因具有“檢舉他人”等立功表現,往往給人得以從輕發落的印象。

          問題出在執行環節上

          據知情人透露,貪官要通過假立功達到減輕處罰的目的,其實并非貪官一人能夠完成,這需要許多人密切配合,整個運作程序極其隱蔽。

          洪道德介紹,貪官提供立功的線索,自己掌握的并不多,而多數卻是親屬、朋友打聽或其他案外人員在外圍活動獲取。一般來說,貪官假立功分4個步驟:一是通過關系獲取或購買犯罪線索;二是由貪官家屬通過關系,把信息傳遞給在押貪官,讓其舉報;三是有關部門出具證明,加蓋主管機關印章后就得到認可;四是法院根據立功證明,給貪官以輕判。

          “獲取信息非常關鍵,這決定貪官被輕判的程度。”北京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檢察官告訴本刊記者,“在買賣立功方面,社會上已形成了一個相當隱秘的市場,就是一方將掌握的犯罪事實或犯罪線索出賣給貪官。”

          據了解,貪官假立功問題,已引起司法高層關注。2009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明確其成立條件,嚴格其認定程序,規范其在量刑中的作用。

          《意見》指出,“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為使犯罪分子得到從輕處理,犯罪分子的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

          此外,《意見》還對立功的認定程序、據以立功的材料的來源要求、重大立功中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理解以及立功情節的運用原則等提出了相應的處理意見。

          在洪道德看來,《意見》已明確把以前貪官假立功路徑堵死,但在《意見》出臺后,各地貪官假立功事件還時有發生。“執法環節出了問題。特別在對貪官提供的犯罪線索來源是否合法方面,有些地方審查并不嚴格。所以有些貪官的舉報線索雖然屬實,來源卻是非法的。”

          洪道德認為,盡管《意見》已對貪官立功條件有明確的要求和限制,但由于公安、檢察院、法院之間缺乏有效的約束和監督機制,而且對每條規定中的“斷點”,并沒做到科學銜接,這給貪官提供了可乘之機。

          正因為如此,在透明度不高、司法機構缺乏有效監督的情況下,貪官假立功現象難免發生,甚至有些地方,個別公安機關還把貪官“立功”材料直接送給審判機關,檢察官發現和識破貪官假立功并非易事。

          關鍵還在權力監督

          在多位受訪的專業人士看來,立功制度符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客觀上提高了案件偵破的效率,總體上是一項積極的制度。

          但是,一項好的制度要發揮其效用,“應更多在執行環節予以監督。”北京重光律師事務所陳杰律師向本刊記者表示,貪官立功的認定,應嚴格依據《刑事訴訟法》及兩高《意見》,查實立功舉報來源,查證舉報對象是否構成犯罪行為及量刑情況,從偵查、公訴、審判程序中都應該認真審查,認定立功的相關證據應在案入卷。

          陳杰認為,2009年實施的司法解釋在具體執行中需關注兩點:第一,強調立功應是被告人本人的行為,防止他人舉報線索、偵查機關已經掌握的犯罪線索被“巧妙”地挪作被告人的立功行為;第二,強調符合認定立功要素的相關證據應在案,經過公訴、審判機關的嚴格審查。

          此外,我國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中,量刑程序比較模糊。陳杰建議,通過量刑規范改革,應在審判量刑階段對立功情節作出公開認定,讓發現假立功不再偶然。

          李成言認為,貪官立功表現應盡量陽光化,尤其要制定出規范證明立功材料的證據標準,改變僅以單一證明材料認定立功的狀況。同時,對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如何審查判斷立功線索材料,也應有相應詳細的規定,發現疑點及時查清,堵死為貪官開脫的門道。

          “在檢察院的起訴書和法院的判決書里,應盡可能地對貪官‘立功表現’作準確詳細的描述,并像提供犯罪證據一樣提交嚴格的事實證據。”上海財經大學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麻國安博士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表示,如果有些貪官的“立功表現”確實不適宜于在判決書中詳細寫明,也應在一定層面上公開,或規定一個向社會公開有關詳情的具體時間,以確保公眾知情。

          麻國安說,要杜絕貪官假立功,除將立功標準不斷規范外,更關鍵的是,要加大對參與刑事訴訟活動的公安、檢察院、法院等主體的執法監督力度,使他們不至于在任何一個環節,為貪官立功造假,助紂為虐。

          洪道德表示,個別涉及國家安全,或還要利用這些線索進一步破案而不宜向社會公開的,“尤其要在司法機關這個層面做到透明,以達到有效的相互監督和制約作用”。

          但受訪專家更強調,反腐不能步入依賴貪官“立功”的誤區,最需要做的是建立一整套國家公務員監督檢舉制度,主動出擊,防患于未然。唯此,公職人員才會有所畏懼,才不會“前腐后繼”,反腐才能向縱深推進。□文/《瞭望》新聞周刊記者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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