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檢察院出臺獎勵舉報人員暫行辦法,決定對向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舉報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經查證屬實,被舉報人構成犯罪,給予舉報人精神及物質獎勵。
暫行辦法規定,對舉報貪污賄賂犯罪的人員,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在舉報所涉事實追繳贓款的10%以內發給獎金,每案獎金數額一般不超過10萬元。對經查證屬實,被舉報人構成犯罪但沒有追回贓款的,可以酌情給予舉報人5000元以下的獎勵。對舉報瀆職侵權犯罪的人員,參照以上規定給予獎勵。
獎勵舉報人員,應當在被舉報人作出有罪終審判決、裁定后進行。(通訊員張秀芳 記者周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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