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3日,江西省新余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長吳建華因犯受賄罪,被江西省高級法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在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期間,吳建華在看守所寫下悔過書,懺悔自己誤認為收下客商送的錢是有親和力。
吳建華忘記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能為老百姓辦事,而不能以權謀私,違反了一名黨員領導干部最基本的準則,錯誤地認為收下他們送的錢物,就是沒有官架子,有親和力,損害了黨員領導干部的形象,最終走上了違紀違法的道路。
曾經告誡自己要做一個“清官”的吳建華最終自導自演了一部人生悲喜諷刺劇。吳建華也曾小心謹慎,多次拒絕或退回人家所送的錢物。然而不幸的是,像眾多貪官一樣,違背了自己以前的決心誓言,未能走出這樣一個“奮斗——成功——輝煌——放縱——栽倒”的腐敗怪圈,在自己人生事業的巔峰,最終還是栽在金錢上,倒在“貪”字下,成為又一個反面典型和又一部警示教材。
“千里之堤,潰于蟻穴”。隨著事業的成功,職務的升遷,贊譽的增多,誘惑的加大,吳建華漸漸放松了對“糖衣炮彈”的警惕與抵制,不僅辜負了黨和人民的培養與期望,也違背了自己以前的決心與誓言,違反了黨紀政紀,觸犯了法律。錯誤的思想、扭曲的心理,為吳建華鋪就了通往牢房的道路,由一個曾經的先進模范變成了階下囚。
吳建華試作一首懺悔詩:“少小離家圖報國,跬步艱辛奮斗多。五十功名如塵土,一朝頓悟乃南柯。倘持清廉本無憾,恣意縱情自折磨。悔不當初裹盔甲,恨留今日嘆蹉跎”。悔恨之意,催人警醒,發人深思!余興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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