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3%是4.8%的13倍!前者是2005年至2009年6月廣東省職務犯罪被告人獲免刑和緩刑的比例,而后者則是同期普通刑事犯罪的輕判率。
前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透露,全國職務犯罪獲輕判的比例也占到了近七成。為解決此問題,最高檢專門印發《關于加強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下稱《規定》),對檢察機關監督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提出具體要求。為何職務犯罪被輕判的比率如此之高?此政策的實施有何意義?筆者專訪了省檢察院公訴部門負責人。
在紀委主動交代事實可算“自首”
“職務犯罪被輕判并不意味著不合理,”該負責人稱,現在有一種慢慢被接受的觀念認為,對于職務類犯罪,只要剝奪了這個官員的職務,他對于社會的危害一般就不存在了。在這種觀念的支配下,就有了輕判的合理化基礎。
“另外,輕判最重要的現實原因是涉嫌犯罪的官員普遍都有自首情節。”該負責人說。
所謂的“自首情節”是這樣的,涉嫌貪污受賄的官員一般在紀委的調查過程中便會招供。因為紀委不是法律規定的偵查機關,而只有向偵查機關主動交代才算自首,所以只要在紀委將案件轉交給法律規定的偵查機關———檢察院偵查起訴之前,該人交代了,他都算自首。而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這就是很多職務犯罪被輕判的一個重要邏輯。
廣東未發現不當的輕判
“當然,輕判有以上這些原因,但也會存在不合法、不合規的輕判,對此我們是要嚴厲打擊的!痹撠撠熑吮硎。
為了防止發生不合法的輕判發生,廣東有自己一套辦法。該負責人告訴記者,2005年至2009年6月,廣東全省對職務犯罪案件的抗訴為2.18%。這些抗訴主要發生在一審判決之后,檢察機關在審查案件的時候主動提出的。到目前為止,廣東還沒有發生一審判決生效后,上級檢察部門提出抗訴的情況。
他表示,目前廣東還沒有發現有問題的輕判。
《規定》意在防止法、檢合謀輕判
“當然,現在沒發現問題,并不代表不存在任何問題,也許有的案件有問題,沒有被我們抽查到。抽查或者靠下級檢察院在審查判決時產生異議后主動交由上級檢察院審查,這些都是被動監督,而此次《規定》的出臺是硬性規定了上級檢察院對于下級檢察院的監督。”該負責人坦率地說。
他告訴記者,在對職務案件進行審理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當地檢察院與法院合謀將案件輕判的情況。而《規定》可以有效地杜絕這種情況的發生。 南方日報記者趙楊 通訊員林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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