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對陳有明等販毒案,和王德全等販毒案二審公開宣判,依法駁回陳有明、鐘丹,及王德全、孫先銘、楊尚瓊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
今年3月18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陳有明、鐘丹販毒案一審宣判,以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陳有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鐘丹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
一審宣判后,陳有明、鐘丹不服,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重慶高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重慶高院經二審審理確認,陳有明為販賣毒品,與鐘丹共謀,租賃房屋藏匿所販賣的毒品,由鐘丹保管租賃房內的毒品。2008年5月至案發前,陳有明、鐘丹先后租賃了位于重慶市渝北區某小區8-5號、9-28號房屋。2009年3月10日,公安機關對上述兩套房間進行搜查,從8-5號房內查獲可疑毒品及手機四部,經稱量、鑒定,計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01.3克、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18克、氯胺酮28.5克、海洛因11.8克;從9-28號房內查獲大量可疑毒品及手機二部,經稱量、鑒定,計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084.9克、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133.7克、氯胺酮251.5克。同月12日,鐘丹被公安機關捉獲,從鐘丹處查獲手機一部;同月16日,陳有明被公安機關捉獲,從陳有明處查獲可疑毒品及手機二部,經稱量、鑒定,計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5.18克、海洛因0.47克。上述查獲的毒品,經鑒定,甲基苯丙胺、咖啡因中的甲基苯丙胺含量為12.4%;甲基苯丙胺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為71.3%;氯胺酮中氯胺酮含量為74.3%!
重慶高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檢察機關的出庭意見成立。據此,重慶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維持判處陳有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今年2月9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王德全等販毒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販賣毒品罪判處王德全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孫先銘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案被告人莫偉、楊尚瓊分別被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7年和12年。
一審宣判后,王德全、孫先銘、楊尚瓊不服,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重慶高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重慶高院經二審審理確認,2009年5月10日,王德全與孫先銘約定,王德全以每克380元的價格提供海洛因,由孫先銘聯系販賣,孫先銘即以每克390元的價格讓莫偉聯系毒品買家。隨后,莫偉通過楊某與購毒人員衛某某約定,以每克390元的價格販賣350克海洛因,莫偉另收取1000元介紹費。2009年5月12日下午,孫先銘安排楊尚瓊跟隨莫偉到某賓館309房間查看衛某某攜帶的購毒款。隨后,孫先銘從王德全處取得一塊毒品海洛因帶至某賓館,在該賓館309房間,孫先銘與楊某及衛某某再次確定以每克390元的價格交易毒品海洛因350克。孫先銘讓楊尚瓊新開318房間用于交付毒品,并在該房間內將毒品海洛因交付給衛某某,并收取毒資。隨后孫先銘、莫偉、楊尚瓊分別被公安人員捉獲,從孫先銘處查獲毒資136500元,并從衛某某處查獲交易的長方形海洛因疑似物1塊。隨后,公安人員在孫先銘的協助下將王德全捉獲,并在重慶市沙坪壩區某住宅小區王德全的租賃房內查獲塊狀海洛因疑似物15塊、散裝海洛因疑似物2包、天平秤1臺。經稱量,從衛某某處查獲的長方形海洛因疑似物1塊凈重352克,從王德全的租賃房內查獲的塊狀海洛因疑似物15塊凈重5280克,從王德全的租賃房內查獲的散裝海洛因疑似物2包凈重126.3克,經檢驗,上述查獲的海洛因疑似物中均檢出海洛因,其中5280克可疑毒品中海洛因的含量為69.05%,352克可疑毒品中海洛因的含量為65.4%。
重慶高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重慶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維持判處王德全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數字記者闕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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