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6日電 澳門《勞動關系一般制度》昨(五日)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議員劉焯華指“勞工法”不但要平衡勞、資雙方利益,還須顧及社會利益;并指惡意拖欠薪金屬惡劣的犯罪行為,若不列作刑事化,違法行為不能繩之于法,將無法阻嚇及懲戒,無法體現法律和司法公平、正義,希望特區政府在細則性審議階段再就法律的修改等技術層面展開探討。
據澳門日報報道,澳門立法會全體大會昨日一般性討論《勞動關系一般制度》法案。法案行文未厘清“勞動協議不能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如何界定雇主或雇員提出單方解約的通知期低于或高于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是否加入有關長期服務金條款,以對屆退休年齡雇員的保障;如何界定試用期及其協調可與勞動合同中條款的不一致;應否沿用停工補償制度;法案對減薪的規定是否降低對雇員的保障等等,成為議員討論焦點,并要求政府澄清,或在細則性討論時繼續探討。
議員李從正指出,面對惡意欠薪問題一再發生,嚴重侵害雇員利益,F行法律規定懲罰水平無法起到阻嚇作用,F時的社會保障基金的破產欠薪墊支制度更有成為不良雇主“提款機”之嫌。
澳門特區政府日前表示曾考慮將惡意欠薪行為刑事化,但礙于涉及《刑事訴訟法》、《勞動訴訟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改帶來的困難,維持其屬輕微違反規定。
澳門勞工局長孫家雄指,特區政府一直希望制訂更重刑罰,保障雇員利益。不是不向這個方向發展,而是遇到重重法律技術上的困難。若因這些困難而拖延已討論了十多年的勞工法的修訂進程,可能對雇員的保障更加不利,特區政府權衡利弊,維持法案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