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8日電 據香港特區政府網站消息,香港《審計署署長報告書 ──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帳目審計結果》,以及在二零零七年三月至九月期間完成的《審計署署長第四十九號報告書》衡工量值式審計結果于今日(二十八日)上午提交立法會省覽。報告指出,旅游發展局高層發放花紅沒有協議客觀標準,有員工 薪酬高于市場水平逾倍。
香港媒體報道稱,審計報告指出,旅發局曾委托顧問公司進行研究,將其總辦事處員工薪酬與市場薪酬水平作比較。研究在2003年9月完成,發現有11名人員的薪酬高于市場中位數的125%。2004年5月,理事會決定把旅發局員工的薪酬幅度調整至市場水平。審計署發現,在2007年4月,這11名總辦事處人員中,有5人的薪酬仍高于所屬薪幅頂點及另有2名總辦事處人員于07-08年度獲得增薪,致令其薪酬高于薪幅頂點。審計署建議旅發局在核準員工薪酬高于薪幅頂點時,應確保有充分理據支持。
審計署亦指出,顧問建議,旅發局應以按表現厘定的浮動薪酬,取代第13個月薪金。2004年5月,理事會批準由2005年4月起,實施該項建議。由于此舉會影響與員工于合約協議的每年保證收入,因此員工不表支持。截至2007年6月,仍未推行該項安排。審計署建議旅發局,應就推行把第13個月薪金轉為按表現厘定的浮動薪酬的安排,尋求理事會的指示。
旅發局亦批評,2004年,旅發局主席批準為總干事及其家人購買一份行政人員醫療保險計劃,所支付的兩年保費約為177,000元。審計署認為旅發局應把該行政人員醫療保險計劃納入總干事的雇傭合約內,提交財政司司長批準。
審計署亦指出,高層人員獲發放的按表現厘定的浮動薪酬平均約為每年143萬元。在高層人員合約內所訂的條件下,向高層人員發放的按表現厘定的浮動薪酬,是視乎其能否達致與有關主管人員協議的目標(為總干事而訂立)和既定指標(為副總干事和總經理而訂立)而厘定。然而,沒有文件證明用作厘定按表現厘定的浮動薪酬的目標和既定指針,曾與有關高層人員協議。
審計署亦發現,有4宗的酬酢開支超支,每宗的超支額約為11,400元至60,300元不等(即超支額介乎29%至170%不等)。
至于員工招聘方面,旅發局發現有一名獲旅發局甄選的應征者在到任前,參與另一個招聘的面試工作;有11宗個案只由一名旅發局人員進行面試(即沒有以遴選委員會的方式進行)。
審計署亦批評,旅發局評標書的標準,是以60%至80%的技術評分比重,遠高于政府指引所訂的30%至40%的一般技術評分比重,價格比重只占20%。
而旅發局在上年度與承辦商簽訂300萬元的合約后,要求增加額外工程,但未獲總干事批準就已更改合約。
審計署指出,旅發局在上年度有3宗出外公干,未獲批準已出發,7宗未獲批準已買機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