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四月二十二日,香港上訴庭三名法官一致裁定,證監會上訴得直,否決電盈私有化。 中新社發 鄧慶樂 攝
中新網5月12日電 香港《大公報》今日在“要聞”欄目刊發報道稱,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較早前否決電訊盈科私有化計劃后,11日正式下達判詞,電盈股價表現顯著波動。
三位主審法官認為,私有化結果并未能真實反映小股東的意愿,私有化過程出現連串的巧合,存在操控及“種票”行為,還說并不相信案中兩名關鍵人物(盈拓副主席袁天凡、富通保險區域總監林孝華)的供詞。電訊盈科母公司盈科拓展發言人表示,已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
電盈股價11日走勢波動,早段最多下跌3.3%,低見2.03元,午后曾反彈3.8%至2.18元,但收市時倒跌0.48%,收市報2.09元,成交金額1.7億元。
法庭發出一份長達74頁的書面判詞,主審法官上訴庭副庭長羅杰志在判詞中表示,私有化投票結果未能真實反映小股東的利益及意愿,電盈私有化也沒有清晰理據。
羅杰志說,雖然難以查證操控投票,但并不相信盈拓副主席袁天凡對于“種票”毫不知情。他認為,富通保險區域總監林孝華向下屬派發電盈股份,同時代為支付所有轉名費用,相信林孝華知道“種票”問題,否則不需要急于進行股票轉名手續,并質疑林孝華向富通保險經紀派發電盈股份的背后動機。
羅杰志批評,電盈私有化計劃欠缺清晰目標,在私有化投票中,大部分投下反對票的一方屬于長期股東,例如在859人投反對票中,占829人為長期股東;相反投贊成票的1404人中,有940人在第一次私有化法院會議后才購入電盈股票;在1404人中,1288人在私有化建議公布后成為股東,因此相信當中存在操控的可能性較高。
此外,參照市場上同類型企業的私有化作價,法官說,電盈私有化作價過低,聯合提出私有化要約的各方也可獲發放特別股息,他認為獨立小股東遇到不公平對待。
羅杰志在判詞中指出,電盈大股東于2008年10月13日提出私有化建議,以電盈股價跌至歷史低位時作基準,私有化作價低于停牌前90天平均收市價7.6%,也低于180天平均收市價9.4%。
除了私有化作價過低,羅杰志也質疑,電盈私有化后或會分拆業務上市,加上倘若電盈私有化成功,大股東可獲派息的金額遠超私有化作價,他認為派息應惠及所有股東。
法官鮑晏明在判詞中提到,以“人頭”方式計算投票出現人工化現象,當中涉及人為操控成分,顯然有違公司條例第166章第2節的目的,因此要求監管機構列明何謂投票“人頭”,以便更公平反映股東的投票情況,他建議可參考澳大利亞的法例。
另一名法官林文翰指出,證監會就電盈私有化上訴獲勝,并非等于法庭找到證據指控有人操控投票干犯刑事罪。他表示,雖然同意原訟庭法官關淑馨所說,“拆票”最終結果不一定導致整體股東利益得不到真實反映,但他認為當“拆票”達大規模時,投票結果將可扭曲表決是否公平反映大多數人的真實意愿。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