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16日電 據澳門《新華澳報》最新爆料,澳門立法會選舉候選人吳成芳已于今年7月15日被法院判觸犯一項詐騙罪及一項偽造文書罪,合共判處有期徒刑3年3個月。
檢察官控訴,2005年8月31日,作為被害人的澳門商人莊炳忠,在嫌犯吳成芳的游說下共同成立“忠迪貿易有限公司”,經營酒店一次性用品等業務。依照兩人協議,莊炳忠負責提供公司運作之資金,吳成芳則負責為公司尋找客戶及供貨商品。從公司成立直到同年9月,莊炳忠將總共澳門幣275000元的款項交給吳成芳作經營業務之用。吳成芳則陸續向被害人提供多張由新世紀酒店、新世界酒店、皇都酒店以及置地廣場麗駿會酒店所簽發的收貨發票以證實其在從事公司業務,所涉及金額達澳門幣356640元。事實上,上述各酒店從來沒有和吳成芳有過生意往來,有關單據所載之內容是吳成芳自己編造出來的,其上面所加蓋載有各酒店字樣的印章也是吳成芳找人私刻出來的,而吳成芳則從莊炳忠收取到的款項用于個人消費之用。
法院判決書指出,經聽證后,上述均為證明之事實,并稱嫌犯在有意識的情況下,明知其本人并未與有關酒店進行過任何生意往來,仍然制作具不真實內容的發票,以達到蒙騙他人,為其本人取得不正常利益之非法目的。
另外,判決書指嫌犯之行導致被害人至今心里仍總是耿耿于懷,郁郁寡歡,因而更令被害人感到非常憂慮和絕望,亦證明之事實。
判決書說,合議庭在綜合分析了被害人莊炳忠、一名司警人員及屬被害人之證人聽證所作之證言,司法警察局之化驗報告,以及其它書證等證據后作出事實之判斷。判決書稱,嫌犯之行已觸犯一項詐騙罪及一項偽造文書罪,根據1995年澳門《刑法典》第六十五條第一及第二款之規定,在案中,嫌犯所觸犯之罪行對社會和平以及被害人的財產帶來負面影響,就犯罪的性質而言,無論在法律上或是道德上均須受到譴責,雖然嫌犯為初犯,但考慮到嫌犯的詐騙相當款,由此可見,嫌犯的故意程度甚高及行為屬嚴重。
合議庭裁定控訴書內容全部屬實及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內容部分屬實,合議認為嫌犯吳成芳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及第4款四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判處2年9個月徒刑,以及觸犯《澳門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四項所規定及處罰之一項偽造文書罪,判處9個月徒刑。兩罪并罰,合共判處3年3個月徒刑。判處嫌犯支付被害人莊炳忠澳門幣285000元損害賠償,及司法費、各項訴訟負擔等。
根據審判聽證記錄,除嫌犯吳成芳外,所有關人士均在場參與審判聽證,吳成芳亦已被法庭以告示方式通知。
據指出,本屆澳門立法會選舉確認提名候選人期限為8月13日,而吳成芳被判刑后,仍被“民主新澳門”指定為第4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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