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2日電 據澳門日報報道,澳門行政會完成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解放軍駐澳部隊因履行防務職責而享有的權利和豁免》法案,法案建議澳門駐軍在履行職務時,可享有一系列的權利和豁免,對妨礙其履行職責的行為,駐軍及其人員可在特定前提下采用措施制止,當中包括在絕對必要時使用火器。
行政會發言人唐志堅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第10條規定,澳門駐軍及其人員享有在澳實施的法律規定的權利和豁免,以及澳門駐軍人員對于妨礙其執行職務的行為,可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為落實有關規定,特區政府草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解放軍駐澳部隊因履行防務職責而享有的權利和豁免》法案。
考慮到澳門駐軍及其人員在履行防務職責的所需,法案訂定澳門駐軍及其人員享有一系列權利和豁免,包括優先出入境、邊境設施的進入和通行、稅務的豁免等,以及確定為澳門駐軍提供服務的特定種類專業人員,其專業資格的確認方式。
對于妨礙澳門駐軍履行防務職責的行為,法案規定澳門駐軍在特定的前提下,可采用一系列措施制止,當中包括使用火器。上述所指的“特定前提”,法案也作出了詳細規定。
在刑事范疇方面,除了將澳門駐軍及其人員等同《刑法典》第296條一款、311條、322條A款所涉及妨礙公共當局的罪行,這些條文所指是等同特區公共部門及公務員之外,還規定如不服從駐軍人員為執行防務職責所發出的命令,會構成“違令罪”,會被判最高一年徒刑或120日罰金,以打擊妨礙澳門駐軍履行職責的不法行為。
法案稍后會交立法會審議,并建議在公布后翌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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