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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四》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在服務貿易方面,內地對澳門在28個領域采取了40項開放措施,其中11個領域為新增領域,分別是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市場調研、管理咨詢相關服務、公用事業、建筑物清潔、攝影、印刷和出版、筆譯和口譯、環境、社會服務及體育。
在法律、醫療、房地產、人才中介、會展、電信、視聽、分銷、保險、銀行、證券、旅游、文娛、海運、航空運輸、公路運輸、個體工商戶等17個領域,在原有開放承諾的基礎上,分別采取了取消股權限制、降低注冊資本和資質條件等門檻、放寬經營范圍和經營地域限制等進一步開放措施。此外,還增加了金融合作和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內容。
有分析指出,《〈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四》在會展、旅游等領域采取了開放幅度較大的措施,有利于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
2003年10月,《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在澳門簽署。其后陸續簽署了多個補充協議,開放領域逐步擴大。(記者王紅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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