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行政法務司長:澳門政制發展須與中央溝通
2008年02月28日 14:46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表評論
中新網2月28日電 據澳門日報報道,澳門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透露,特區政府在研究修訂三部選舉法律及訂出這本咨詢文件的過程中,一直與中央保持著密切的溝通和聯絡。她也表示,澳門的政制發展,不宜直接與香港攀比。
根據《澳門基本法》附件二及附件三,在2009年及以后,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兩個產生辦法“如需修改”,將有一整套嚴謹的通布及修訂程序。
陳麗敏27日在發布會上證實,經過深入研究及廣泛聽取各界意見,特區政府認為兩個產生辦法“不需要修改”。
至于這一決定有否向中央通報?陳麗敏說,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區是直轄于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澳門特區政制發展的決定權在中央,行政長官必須對中央政府負責。“因此,澳門特區政府在處理政制發展問題上,一直與中央有關部門保持著密切的溝通和聯系。”
至于社會上有人以人大常委會早前就香港政制問題的決定,作為澳門民主政制發展的參照。陳麗敏認為,也有專家及社會人士認為,澳門的政制發展無須直接與香港比較,是兩回事。行政長官也說過,港澳兩部基本法在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方面表述不一,《澳門基本法》沒有“循序漸進達至普選”的字眼,絕不是基本法草委會的疏忽,有關的立法原意及中央對澳門特區政制發展的戰略性構想,值得各界深入研究。
“(咨詢文件)不是直接與香港攀比,也無需要,而是按澳門的實際情況和深入研究后的結果。這個結果不是特區政府自己想出來的,而是聽取了廣泛的意見。”
【編輯:劉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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