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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97年展開的港人內地子女爭取居港權訴訟,昨日正式畫上句號。香港終審法院以4:1大比數,駁回最后14名上訴人的上訴。
終審法院裁定,14人都沒有向當局聲稱自己擁有居港權,所以不受惠于1999年6月26日宣告的寬免政策。判詞指出,個別個案申請人,未能提出有效證據;當中亦有在過去裁決時缺席聆訊,而無證據顯示,過去裁判中,法官有不公平及過錯。終審法院裁定,14名申請居港權的港人內地所生子女,復核敗訴。
港人內地子女爭取居港權問題由來已久。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4條規定,香港居民在香港以外所在的中國籍子女可以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因此,1997年7月1日后,有大批人士向入境處聲稱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1999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釋,只有香港人在內地所生的婚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非婚生子女及出生時父或母仍未成為香港居民的則沒有居港權。
2002年1月,香港終審法院作出長達159頁的判決,裁定1999年1月之前赴港的港人內地子女擁有居港權,可以留港,而其他的人士則必須遣返。涉及訴訟的5000多人中,30多人獲勝訴可以留港,另外1000多人暫時無須遣返,由入境處酌情處理居港權申請,而其他近4000人敗訴并面臨遣返。但不少敗訴者仍堅持上訴。(記者 莊樹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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