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6日電 據香港文匯報報道,在面對不良營商手法下,香港消費者委員會功能或會擴大,肩負執法的角色。為了完全保障消費者權益,該會已向港府提交報告,建議制訂具有制裁效力的“營商手法法例”,規管有誤導成分的廣告、欺騙性或威脅性的營商手法等。
該法例建議違規人士最嚴重要負上刑事責任,并提出消委會是其中一個負責執法機構的考慮。不過,有香港零售業界反對各種過分立法規管,擔心窒礙零售業的市場發展。
港消委會去年接獲的38500宗投訴,較2006年上升7%,更較10年前上升1倍以上。而近年接獲的不公平營商手法投訴一直處于高水平,占去年總投訴的15.7%,即6061宗,被投訴不公平營商的貨品或服務,包括電訊服務、收費電視、攝影器材、電器用品、通訊用品、藥物及中藥和物業買賣等。
消委會主席張炳良表示,現存的不公平營商手法,可羅列為“七宗罪”,包括虛假或誤導的商品及服務說明、誤導性廣告、威脅性或高壓銷售手法、標準合約內的不公平條款等。
劉燕卿:已簽約個案難調解
該會總干事劉燕卿說,最常見的例子,是營造商在合約中加入的條款,容許營造商單方面更改合約、終止合約、改月費等。也有個案是把消費者長時間逗留在室內,對其施壓,以威逼交出信用卡、個人資料等購買某些服務。
劉燕卿稱:“這些個案十分難處理及調解,因為消費者已簽了合約。”她指,消委會缺乏執法及制裁權力,過去主要以調解方式處理投訴,但能否調解完全依賴營商者被投訴后是否合作。
張炳良:消委會可擔任執法
為杜絕各行各業的不公平營商手法,消委會向香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提交報告,建議制定全面的營商手法法例。張炳良解釋,新法例涵蓋所有消費者購買的貨品及服務,由廉價的產品如鉛筆,以至貴重如汽車、私人物業,以及合約權益責任等“產品”。至于現在有自我規管的行業,消委會認為可以獲得豁免。
張炳良說,新法例會配合執法機制,對違者作出民事或刑事的制裁。至于新例由哪一個部門或機構執法,張炳良表示仍有待公眾討論,但消委會及海關也有經驗和資源去執行新例,“例如新加坡、澳洲等地,其消委會也有執法的角色,假如香港消委會擔任新例的執法任務,對消委會來說是重大改變。”劉燕卿相信,新例可規管消費者合約的不公平條款。
同時,該會提交的報告,也建議成立消費者審裁處,專責處理消費者與營商者的交易糾紛,涉及的索償金額不受限制。報告也提出修正現行的《商品說明條例》不足之處。
香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表示,歡迎消委會的報告,會先咨詢公眾意見,才決定是否推出有關條例。不過,香港零售管理協會主席關百豪反對過分立法規管,擔心增加零售商的不必要開支,又認為減少不必要的立法規管,可避免窒礙零售業的市場發展。(李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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